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60000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非强检医疗设备计量检定和污水水质检测服务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中采购包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删除“供应商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应当为中小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中采购包2特定资格要求原为“供应商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范围包含污水水质、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将检测项目“结核杆菌”进行分包的供应商,还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及承接分包工作的分包意向供应商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范围包含污水水质。(描述:供应商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范围包含污水水质、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将检测项目“结核杆菌”进行分包的供应商,还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及承接分包工作的分包意向供应商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范围包含污水水质。【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若涉及分包的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复印件】)”,现更正为“供应商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范围包含污水水质、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描述:供应商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范围包含污水水质、空气污染、噪声污染。【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2.6.3.1.合同分包,原为“采购包2,允许内容分包,允许检测项目“结核杆菌”进行分包”,现更正为“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采购包2合同主要条款乙方违约责任第(5)条,原为“除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分包(若涉及)的内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转包,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预算总价款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分包、转包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导致甲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先行或连带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其他责任方追偿,乙方应就其他责任方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现更正为“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合同或其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转包,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预算总价款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分包、转包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导致甲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先行或连带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其他责任方追偿,乙方应就其他责任方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计划编号:51018225210200006868。
2.预算金额:包1:316,140.00元,包2:180,000.00元。
3.最高限价:包1:316,140.00元,包2:180,000.00元。
4.采购品目:C19010000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5.监督部门:彭州市财政局;电话:028-83888323;监督部门地址:彭州市牡丹大道北二段486号。
6.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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