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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亚太澳肥出口物流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亚太澳肥出口物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Y26-CZ05-FW027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亚太澳肥出口物流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基本情况:

为加强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澳肥项目(符合澳肥出口标准)物流服务年度采购管理,规范物流服务采购行为,对该项目物流服务商进行公开招标。

2.2 招标范围:

服务范围覆盖云南化肥工厂-防城港,服务周期自工厂装车起,至完成合同项下全部物资的集港运输,港内澳肥库仓储、报关装船及对应结算工作止。服务内容包含:从云南工厂装车开始、铁路\公路集港运输、防城港码头拆箱\拆包、港内澳肥仓储堆存与管理、报关、装船等操作事宜。

货物为已申请法检且符合澳肥运输要求的磷肥(多为过磷酸钙)涵盖磷肥的各个类型和代表品种并且符合澳肥出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磷酸一铵(一铵)、磷酸二铵(二铵)、磷酸钙、钙镁磷肥等。实际货量以最终出厂货量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计费数量为准。

2.3运输方式:

铁路干散箱运输为主,汽运方式为辅(不超过每次订单量的20%);如运输方案中不含铁路干散箱方式,取消投标资格。

2.4发运计划: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云南工厂至防城港澳肥仓库,预计共分6个批次,出口总量约4.8万吨,具体发运批次和货量已实际出口申报时为准。

2.5 服务期限:本合同项下服务标的,为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3.2操作业绩:投标人202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澳肥操作货量不低于1万吨(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如在执行期间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招标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3.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况,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需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至少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2024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4信誉要求: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①投标人未发生较大服务事故;②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记录行贿犯罪行为;⑤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为便于招标人复核,投标人应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信息,并附截图”;⑥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自行查询企业信誉情况,提交无不良记录证明。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https://*/)。

3.5合同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承诺响应下列合同条款(要求必须响应合同中带有星号条款)。

* 3.5.1 货物总量:共约4.8万吨,分批次发运,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该货量为最终核算物流费用货量。

* 3.5.2 集港运输要求

采用铁路运输模式,且铁路运输量占总运量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铁路运输应选用铁路干散箱;公路运输作为补充运输方式,其运量占比最高不超过 20%。如不能提供干散箱模式,投标无效。

3.5.2.1铁路运输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装货前要求箱体内部需清理干净,无杂物、无残留腐蚀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全程封闭,货物无泄漏、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3.5.2.2公路运输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车厢材质需耐酸性腐蚀,车厢接缝、车门、通风口需加装防水、防尘密封条,装载前彻底清理车厢内杂物、腐蚀性残留,提前规划运输路线,车辆需配备 GPS 定位系统,全程监控行驶轨迹、车速,异常情况(如偏离路线、停留过久)及时预警。

3.5.3 港内仓储堆存管理和出库:

* 3.5.3.1 港内仓储堆存管理要求

乙方(即为中标方,下同此表述)需严格遵照甲方书面或口头(需事后补签确认)的指令,开展货物港内仓储堆存期间的全流程管理工作。管理范围涵盖货物入库清点、分区堆存、日常巡检、防护养护、出库核对等各环节,确保货物堆放规范、标识清晰、状态完好。

乙方需配备合格的仓储设施设备及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对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全力防范人为因素导致的货物污染、货损货差问题。

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人员失职等人为原因造成货物污染或货差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原值、运输费、保险费、税费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乙方需能够提供港口澳肥认证仓库进行仓储,否则投标无效。

* 3.5.3.2 出库装船管理要求

乙方需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完成出库的车辆清洁、调度、货物装载、单据交接等事宜,确保装船流程顺畅高效,不得无故拖延、阻碍装船作业。

出库装船过程中,乙方需严格核对船名,航次,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货物。同时,乙方需对货物装载质量进行监督,避免因装载不当导致货物在过程中污染或者流失,若因乙方监督不到位造成货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 3.5.3.3 费用承担义务

乙方需承担本条款所涉货物从工厂集港至装船完成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乙方需按时足额结清上述费用,不得因费用未及时结清导致甲方或提货方无法正常集港装船或被港口方、第三方机构采取扣货、暂停服务等情况出现。

若因乙方费用拖欠导致货物无法集港装船,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3.5.3.4  其他补充说明

乙方需主动对接甲方及相关方,及时掌握物流操作各个节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仓储堆存管理、报关装船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需积极配合,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需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到位。

3.5.4  装箱、拆箱、装船作业。

3.5.4.1装船作业:货物装船时,乙方应派人监督装船,如发现货物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处理。

3.5.4.2在港口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在该港口公开公示的惯例作业时间(含常规作业时段、不含法定节假日及港口公告的停摆时段)内,因港口代理无正当理由持续超过6小时未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装卸设备、作业人员等必要港口作业资源,直接导致船舶无法装货作业长时间中断(单次中断超过3小时 / 累计中断超过 6小时),乙方需要:

提供港口主管部门或港口运营方出具的港口正常运营证明(或无法正常营业证明);

提供港口代理出具的资源无法供应说明、港口作业日志等,证明资源无法供应的时长、原因及无正当性;

提供装卸作业记录、装货中断的起止时间、实际装货效率及与港口代理资源无法供应的直接因果关系;

乙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全部材料提交甲方审核。

* 3.5.5 由于存在国际安全形势及市场形势变化、出口管控政策变化等风险,所以甲方不能保证合同期内实际执行工作量。由于实际执行工作量的变化所引起的乙方一切损失,甲方不予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服务费和标书制作费等一切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乙方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有权增加、减少发货量或取消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发运,且此货物数量的减少或取消不对本合同约定的以上费用产生任何影响。

3.5.6 乙方无权留置甲方的货物。

* 3.5.7 每批货物按照交付计划交付。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完成装货、卸货、报关,装船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5.8装货:乙方要有能力协调足够的运输资源,保证甲方货物集港运输顺利进行。

* 3.5.9 货物抵港卸货前,需提前核查澳肥专用仓库清洁情况,确保场地无杂物、无残留杂质,同步留存现场影像资料,从源头规避货物受外来杂质污染的风险。

* 3.5.10货物必须选择在港内澳肥认证的专用仓库存储或者按照客户要求部分堆存在港口指定堆存场地,若港口方发出非常规作业通知(如场地调整、移堆倒垛、应急查验、特殊防护等),需第一时间以正式邮件形式同步告知甲方,详细说明操作事由、作业内容、预计时长及潜在影响,便于甲方实时掌握货物动态,得到甲方同意后,确认作业方案。

3.5.11合同履行期间,如未达到甲方上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向乙方追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其他供应商完成后续业务。

3.5.12 除上述的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允许偏离,达到3项及以上否决其投标。

3.6 其他要求:

3.6.1履约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承诺函:

需提供中标合同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方式: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电汇履约保证金,中标方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保证金银行水单。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甲方仅接受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须覆盖至本项目结束。提交正式保函前,需将保函草本交甲方审核确认。

3.6.2联合体要求

〇允许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6.3分包要求

〇允许分包,分包的主要内容(除主体、关键性部分以外)       ;

√不允许分包。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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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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