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区司法局司法辅助—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项目的更正公告(第2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GCG202600002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龙岗区司法局司法辅助—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对招标文件评分项“自主知识产权”评分依据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原评分依据表述为:
(二)评分依据: 要求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 1、投标人自有的,提供证书扫描件(著作权人或专利人为投标人)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的查询截图;投标人租赁或购买的,在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的查询截图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租赁或购买合同关键页(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及证书名称等)和租赁或购买的凭证或发票;(要求发票日期需在本项目截标之日前)。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评审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一律做不得分处理。
(二)评分依据: 要求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 1、投标人自有的,提供证书扫描件(著作权人或专利人为投标人)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的查询截图;投标人租赁或购买的,在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的查询截图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租赁或购买合同关键页(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及证书名称等)和租赁或购买的凭证或发票;(要求发票日期需在本项目截标之日前)。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评审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一律做不得分处理。
现修改为:
(二)评分依据:要求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1、投标人自有的,提供证书扫描件(著作权人或专利人为投标人)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或其他官方网站查询途径的查询截图;投标人租赁或购买的,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
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或其他官方网站查询途径的查询截图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租赁或购买合同关键页(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及证书名称等)和租赁或购买的凭证或发票;(要求发票日期需在本项目截标之日前)。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评审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一律做不得分处理。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余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以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公告澄清后的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做好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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