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油田2026-2028年度非放射性示踪剂监测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冀东油田2026-2028年度非放射性示踪剂监测技术服务 已由 项目单位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成本,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随着水平井钻井水平段的不断加长和多级分段压裂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开发新型监测技术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以往传统的生产测井需关井,施工风险高,不能区分相态,仅为测量期间的“瞬时产量”,而压裂示踪剂监测可解决此问题,可以实现定量、长期水平井各段、油气水三相产量监测,现场操作简便,可靠性高。水平井实施非放射性示踪剂评价压裂效果技术服务,在压裂施工过程中分别在各段加入示踪剂,通过返排时取样分析。利用压裂示踪剂监测各层段产气剖面和产水剖面,分析压裂水平井各压裂段生产信息与储层、压裂工艺的相关性,跟踪评价压后各段产剖差异性及影响因素,优化后续压裂工艺和规模。
2.2 服务范围及内容:
(1) 配合招标人完善施工井监测方案;投标人根据监测方案编写施工设计;
(2) 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施工设计要求用量及种类完成示踪剂的制作合成;准备现场施工所需设备;
(3) 根据施工设计要求的浓度,实时控制、调整恒流泵,完成从下至上各段各种水剂现场注入;根据方案设计,保证各段特定在的时间区间内,完成从下至上各段助剂均匀投加;压裂结束后返排,按方案规定的取样制度进行取样;
(4)样品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产出剖面综合解释、分析工作;
2.3 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总计为三年,采用逐年签订合同的方式执行;
(2)每年合同的服务履约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
(3)若承包商未通过当年度考核、相关资质审核未达标,或双方就合同条款变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后续年度合同不再续签。
2.4.服务地点:冀东油田油区(河北省唐山市和陕西省榆林市)。
2.4.本项目估算金额:500万元/年,不含增值税。
2.5 标段划分:否
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2 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发票日期为准)已完成结算的类似项目业绩。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投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非放射性示踪剂监测技术服务
3.3 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无资不抵债情形、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且不存在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财务状况须满足履行本项目的需要。投标人应提供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内容须包括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净资产不得为负值。报告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单位公章,并由两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应提交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最新财务报表。
(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若不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相应说明,并附2024年的加盖本单位财务公章的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文件)。
3.4 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 承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3.5 人员要求:
3.5.1 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石油地质类或石油开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5.2 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石油地质类或石油开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5.3 安全负责人1人: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5.4 现场服务人员至少3名,不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以上人员均为本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拟派本项目人员须具有或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时提供HSE培训合格证、井控培训合格证、硫化氢培训合格证。
3.6 投入的主要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及关键工艺要求:
3.6.1 提供示踪剂注入设备至少5套/台,设备技术参数须满足:(1)驱动器具备恒温功能(2)流量范围0.0015-380ml/min(3)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设备说明书或出厂合格证书等)。
设备需自有,提供设备照片,提供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有企业资产证明;如设备名称不一致,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功能满足本项目所指的设备要求的,则认可该设备。
3.6.2 具备气、液非放射性示踪剂种类共计150种及以上,其中气体示踪剂种类大于等于50种,均无毒、无污染、无放射性。示踪剂应为透明液体,密度:1.0-1.30g/cm3,PH值:6-8。提供示踪剂清单,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CNAS或CMA检验/检测报告,并覆盖上述示踪剂技术指标。同时示踪剂需提供自产能力说明或购置合同和发票。
3.7 其他要求: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8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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