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城市管理局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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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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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安县公开采购-2026-3 | |||||||||||||||
| 2、项目名称:安阳县城市管理局道路清扫保洁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3,610,754.77元 | |||||||||||||||
| 最高限价:3610754.7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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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 采购内容: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环卫专用车辆、设施设备的配置、更新与管理,特殊情况下的环卫保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项目要求及采购需求; 5.2 项目地点:安阳县; 5.3 质量要求:符合行业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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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础性资格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2 资格要求的其他规定(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投标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作为证据留存,供应商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3 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投标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系统中凭 CA 数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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