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292-ZQHJ-G2025-0019 项目名称:2025年经开区违停车辆拖移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231.6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05.600000万元。 单项最高限价(人民币): 非机动车拖车(一类车):325元/次; 机动车拖车(二类车):280元/次; 机动车拖车(三类车):450元/次; 机动车拖车(四类车):600元/次; 超过最高限价或单项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采购需求: 为解决经开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中车辆违法占道停放、占道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现采购服务单位配合辖区城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其他道路、绿化养护范围内的违停车辆进行拖移和停放以及其他临时性指派拖移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两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供应商如为分支机构的,请自行将 “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负责人”,如分支机构投标时涉及到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要求的部分,其具体要求视同本条规定);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提供正、反面原件扫描件); 5.[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提供[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企业为其缴纳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的证明(法人除外)](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和本企业为其缴纳的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如供应商成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月份,则时间要求为供应商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6.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提供原件扫描件); 7.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提供原件扫描件); 8.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提供原件扫描件); 9.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0.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供应商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