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213-PXGJ-G2025-0074 项目名称: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室内训练场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50.2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341.73万元 采购需求: (1)项目概况:采购一批靶场设施设备,具体数量及参数要求详见“三、采购需求”。本项目包括所有设施设备的供货、零配件、包装、运输、设备安装调试、保修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2)供货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设施设备全部到场并且完成安装调试以及与之配套的辅助工作,交付采购人使用。 (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质量标准:所有设施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江苏省、无锡市相应地方规范要求并且100%合格。 (5)维修服务响应时间: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接到用户报修需求后,专业维修服务人员需1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内排除故障,保障设备正常使用。 (6)质保期:二年(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7)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是。 (8)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设施设备全部到场并且完成安装调试以及与之配套的辅助工作,交付采购人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签章上传至投标系统(投标人如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提供投标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投标供应商如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请自行将“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负责人”,分支机构投标时涉及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要求的部分,其具体要求视同本条规定);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并签章上传至投标系统(身份证应为正、反面); 5.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并签章上传至投标系统(身份证应为正、反面,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6.投标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并签章上传至投标系统; 7.投标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并签章上传至投标系统; 8.投标供应商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并签章上传至投标系统; 9.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投标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带有社保部门红章的或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 10.拟派项目负责人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投标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除外;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带有社保部门红章的或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 11.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格式见附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供应商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