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585-SZWK-G2025-0275 项目名称:一氧化氮治疗仪等设备 预算金额:431.800000万元(采购包1:70.000000万元;采购包2:83.800000万元;采购包3:278.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431.8万元(采购包1:70.00万元;采购包2:83.8万元;采购包3:278万元) 采购需求: 本次采购的一氧化氮治疗仪2套、2D腹腔镜1套、超皮秒激光治疗仪1套。 本项目分三个标段(采购包),按照标段号顺序开标,先开标第一标段,后开标第二标段,以此类推。每个标段中标数量:1家。已在前标段中标的投标人不具备后标段的得标权。 合同履行期限:(1)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2)质保期:提供至少5年的原厂(制造商)整体免费质保服务,并提供证明文件,质保期从医院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交货地点: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瑞金医院太仓分院)。 (4)验收标准:货物安装后,采购方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成交后转包或分包。 本项目部分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工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3.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生产及经营资格证明(若在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的,则无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 采购包2 3.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生产及经营资格证明(若在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的,则无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 采购包3 3.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生产及经营资格证明(若在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的,则无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经营资格证明。 3.2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1)此设备的本区域的经销(代理)商,必须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2)此项目的授权经销商,必须提供本区域经销(代理)商(或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授权原件,同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外文授权或代理证书的需提供中文译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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