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9006-250068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电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六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瓮安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配套磷资源精矿输送项目EPC交钥匙工程项目分配罐压力容器,本次询比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资金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本次项目建设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平定营三合村至瓮安县天文镇白泥坝工业园区内黄磷厂,在首端精矿储槽区域新增一套石灰乳输送系统、一套A 精矿转浆系统、一套精矿喂料输送系统、一座精矿输送泵站、外部主线管道及附属设施(含3座管道隧洞、1座大跨度管道吊索桥等)、终端站、管线及配套设施、阴极保护系统、管线在线监测等。
2、采购范围:瓮安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配套磷资源精矿输送项目EPC交钥匙工程项目分配罐压力容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分配罐压力容器 |
φ1208x1200 1.35m³,工作压力:0.3MPa,设计温度:60℃ |
台 |
1 |
详见“附件1:瓮福精矿输送项目分配罐图纸” |
注:卖方货物现场车板交货,卸车及卸车后的保管及安装工作由买方负责。卖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并负责培训需方操作人员,费用由卖方承担。
4、交货时间:收到采购人正式的排产函后25日内交完全部货物(如因现场施工进度原因造成设备留置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费用依据)。
5、交货地点:贵州省瓮安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配套磷资源精矿输送项目施 工现场,具体以采购人书面通知或现场指定为准
6、质量要求:
应满足询比文件中“附件1:瓮福精矿输送项目分配罐图纸”中的技术要求,满足国家法律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
7、付款方式:
7.1先货后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到货款为该合同总额的50%;卖方按买方要求按时将标的物运输到场,并提供合同总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清单、经买方授权现场联系人签收的验收单、随机备品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操作指导手册等)给买方,买方确认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货款。
卖方负责所供合同标的物到买方施工现场,货物的安装由买方自行安装,货物的指导安装及调试工作由卖方负责,所有设备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合格后或设备到货满4个月(以时间先到者为准)25日内,买方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
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10%;质保期为货物验收试验合格后 12 个月,最长不超过合同标的物到货18个月,以先到的时间为准。质保期满,若不存在应扣款项,经卖方书面申请且买方确认后25个工作日内,买方将一次性支付质保金,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间不计利息。
7.2违约责任:
7.2.1如中标人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交货,采购人应同意在中标人付违约金的条件下延期交货。违约金可在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违约金按每天收取迟交货物总价的0.5%计算。中标人延迟交货超过20天,采购人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货款,此时中标人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7.2.2若上述条款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迟交货物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及时供货所造成的采购人的窝工费用、维护自身权益所发生的费用、导致项目生产线因此事项而不能按时投产造成的采购人损失等)由中标人承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应提供国家认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厂家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
3、供应商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资料。
4、响应人提供近3年(2022年至今)具有与本次询比产品相同或相近的销售业绩不少于2个,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至少包含合同首页、标的物名称规格页及签字盖章页清晰的合同扫描件)。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6、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响应人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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