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投标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连云港市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 (投标时不需提供证明材料,评标时采购人/招标人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对供应商/投标主体情况进行内部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