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4-250603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分局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以询比采购方式采购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4标段项目所需的商品混凝土,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1、项目概况: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4标段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奉贤区、徐汇区和浦东新区境内,西起女儿泾/千步泾,东至徐浦大桥,涉及堤防长度约 109 千米,实施加高加固堤防 59.47 千米,堤身填筑 19.06万立方米,新建支河桥梁 2 座,改建水文站 1 座,新建防汛屋1900 平方米,新(改)建口门 4 座,新(改)建巡查通道和防汛通道10.48 万平方米,新建绿化工程 22.40 万平方米,配套防汛闸门及排口恢复、标志牌、堤防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4标工程涉及干流桩号范围为RⅦ3+983.76~RⅦ1+566.45,工程位于奉贤庄行镇。
2、采购范围:商品混凝土采购,包含原材料、生产加工、装车费(不含卸车费)、运输费(运输至指定的施工现场)、车辆油料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其他交付买方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市场浮动、环境、安全风险等全部费用。
3、采购数量,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合同执行期间数量则按照现场实际交货合格品数量计量,不因数量变化调整价格。
包件一:黄浦江(二期)4标段项目(南竹港左岸-巨潮港右岸)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³ |
2011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³ |
10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³ |
848 |
|
4 |
商品混凝土 |
水下C30 |
m³ |
4972 |
|
5 |
商品混凝土 |
C40 |
m³ |
15850 |
|
合计 |
|
|
|
23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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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二:黄浦江(二期)4标段项目(巨潮港左岸-千步泾右岸)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³ |
9497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³ |
10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³ |
2848.40 |
|
4 |
商品混凝土 |
水下C30 |
m³ |
3804.90 |
|
5 |
商品混凝土 |
C35 |
m³ |
366.51 |
|
6 |
商品混凝土 |
C40 |
m³ |
6000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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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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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 以上数量仅供参考,数量与实际需求数量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供货规格、供货时间发生改变,采购量及采购规格也应相应进行调整,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② 混凝土的生产和原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混凝土的水灰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不大于下列要求:二类环境0.55,三类0.50,四类0.45。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强度等级、坍落度及其他性能要求。混凝土运输到场后须提供配合比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合格证等。
4、交货时间:2025年8月15日-2027年4月20日。(实际供货数量及截止时间根据买方工程进度情况确定),交货时间以买方电话通知后当天到货。
5、交货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4标段项目(南竹港左岸-巨潮港右岸)施工作业面(包件一)、上海市奉贤区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4标段项目(巨潮港左岸-千步泾右岸)施工作业面(包件二)。
6、质量要求:
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包含原材料、生产加工》GB/T 14902-2012标准;
6.2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DL/T 5144-201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为准;
6.3混凝土泵送符合JGJ/T 10-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6.4混凝土所用材料、配合比应符合DL/T 5330-2015《水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DL/T 5144-201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055-2007《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程》、DL/T 5100-2014《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200-2017《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的要求。
6.5符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的规定。
6.6同时还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抗冻、抗渗、抗裂或其他性能指标。
6.7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 ISO14000 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买方OHSMS18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7、原材料要求
7.1水泥:水泥应采用泌水少、水化热低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中热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为42.5 MPa。
7.2细骨料:细骨料应采用中砂,采用天然砂时其含泥量≤3.0%,细度模数为2.2~3.0;泥块含量不允许,轻物质含量≤1%,SO3含量≤1%;采用人工砂时其0.16及以下颗粒含量为6~18,细度模数为2.4~2.8,SO3含量≤1%。货源的碱骨料反应试验合格;不得使用海砂。
7.3粗骨料:采用的粗骨料级配必须良好,应为连续级配,最大粒径不宜超过40mm,不得使用单粒级石子;含泥量≤1%,泥块含量不允许,压碎指标不大于10%,针片状颗粒含量≤15%,SO3含量≤0.5%;货源的碱骨料反应试验合格。
7.4矿物掺料:优先使用优质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矿物掺料中应不含放射性物质、可溶性(包括可升华而释放的)有毒物质或对混凝土性质有害的物质,并应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掺料应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5外加剂:外加剂应选用应符合电力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注意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
7.6拌和用水:一般应采用生活用水,如使用地下水,应按规定的项目(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离子含量和SO3含量、碱含量等)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合格后方能使用;氯离子含量≤1200mg/L;不得使用海水拌制混凝土。
8、配合比要求
8.1混凝土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MPa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中热硅酸盐水泥,混凝土的生产和原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混凝土的水灰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不大于下列要求:二类环境0.55,三类0.50,四类0.45。
8.2抗压强度试验时,除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外,其强度值不得超过设计强度值的60%。
9、验收与交付
9.1供货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包含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料通知单;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单;混凝土原材料检测报告;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抗冻、抗渗、抗裂试验报告(有要求时)。
9.2.以上资料中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必须在30天内提供齐全,有抗冻、抗渗、抗裂要求的按试验周期结束一周内及时提供齐全。
9.3.卖方交付买方所需混凝土成品料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买方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实验技术要求指标,卖方在混凝土拌制交付给买方前,需由买方现场实验室取样留存实验,并出具实验报告存档和备查。同时卖方在混凝土运输途中不得向混凝土运输罐体中注水或其他材料导致混凝土技术质量发生改变或影响混凝土塌落度的,买方现场工作人员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卸料,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的同时还需接受买方对此事件的罚款处理,如果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延误的,卖方还需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机械费、人员费、误工费、后期赶工费及业主、监理对买方的所有罚款处理等。
9.4买方应在物资到达指定位置当日,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卖方参加验收,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运到工地的每批产品均要有质量检验报告,到货产品由买方取样复检,若复检有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卖方进行联合检测或联合找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5商品混凝土到场验收:商品混凝土到达现场后,由卖方卸车并会同买方按双方签认单办理商品混凝土的交接手续。商品混凝土均以混凝土搅拌车可以运输的标准立方发货,混凝土以立方计量,供货过程中为保证混凝土质量,采用买方电子汽车衡进行抽查,每月过磅抽查至少3次,每车净重(毛重-皮重)允许偏差为±2%,若发现偏差>2%,达到2次偏差过大的情况,需追溯该月所有车辆净重的商品混凝土,扣减偏差外重量按实计重。
10、支付比例及付款方式:
10.1 先货后款,在每批次材料到货后,按照“先开票、后付款”卖方次月10日前向买方提供该批次材料销售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财务挂账后30天内支付该批次的货款的 80%,每批材料剩余的10%货款累加至本项目混凝土供货结束后6个月后 30 日内支付,每批材料剩余的7%累加至本项目混凝土供货结束后18个月后30日内支付,每批材料剩余的3%为质保金,待质保期(质保期为2028年5月30日起12个月)结束后30日内支付。
10.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按照既定付款方式支付时,后续支付资金渠道:项目自筹,自筹方式为项目业主单位筹集。
10.3 结算程序:原则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对账周期,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与买方办理对账手续,在次月10日前对上期实际验收合格货物数量、金额等与买方人员进行核对,在对账上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材料发货单》签字原件移交买方。双方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对账单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卖方在供货次月10日前向买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和本次对账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若有),环境管理体系(若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若有)。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低于1个采购规格的产品。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应具有商品混凝土的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2-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3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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