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炼焦车间催化剂购置
谈判采购公告
1.采购条件
本项目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炼焦车间催化剂购置,项目业主为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采购人为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采购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仅供参考)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催化剂 |
详见技术要求 |
m³ |
91.58 |
2.2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60日历天内(包含60日历天);
2.3交货地点: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现场;
2.4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第五章“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在人员、专业技术、材料、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
3.1.2财务要求:/;
3.1.3业绩要求:2022年7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项焦化行业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低温催化剂(180-400℃)的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扫描件为准,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
3.1.4信誉要求:
(1)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5其他要求:
(1)本项目仅允许与本次采购相适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参与;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
(3)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并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5年7月11日09:00时至2025年7月17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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