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 价 函
询价编号:ZT11(10)-NB6HX10B-XJ-2025-003
公司:
因 宁波 城市地铁施工需要,我公司 宁波6号线10标 拟采购一批 防水套管 (清单如下表),请贵公司按以下具体要求进行报价。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质量标准 |
计量单位 |
需求量 |
到货 地点 |
备注 |
|
1 |
镀锌密闭钢套管 |
Φ100*700mm |
国标 |
个 |
26 |
宁波地铁6号线10标项目所属工地 |
|
2 |
柔性防水套管 |
D2=146*600mm |
国标 |
个 |
1 |
||
3 |
柔性防水套管 |
D2=217*600mm |
国标 |
个 |
1 |
||
4 |
人防密闭防护套管 |
D3=114*700mm |
国标 |
个 |
2 |
||
5 |
人防密闭防护套管 |
D3=140*800mm |
国标 |
个 |
1 |
||
6 |
人防密闭防护套管 |
D3=159*700mm |
国标 |
个 |
9 |
||
7 |
人防密闭防护套管 |
D3=219*800mm |
国标 |
个 |
2 |
||
8 |
人防密闭防护套管 |
D3=219*700mm |
国标 |
个 |
1 |
||
9 |
人防密闭防护套管 |
D3=273*800mm |
国标 |
个 |
1 |
||
10 |
刚性防水套管 |
DN200*200mm |
国标 |
个 |
4 |
||
11 |
镀锌密闭钢套管 |
DN50*600mm |
国标 |
个 |
10 |
||
12 |
镀锌密闭钢套管 |
SC50*700mm |
国标 |
个 |
32 |
||
13 |
PVC管 |
150mm,壁厚3mm |
国标 |
米 |
4 |
||
14 |
PVC管 |
250mm,壁厚3mm |
国标 |
米 |
4 |
||
15 |
镀锌钢管 |
Φ150*210mm |
国标 |
个 |
2 |
||
16 |
镀锌钢管 |
DN80*4m |
国标 |
根 |
7 |
||
17 |
防爆地漏 |
DN80 |
国标 |
个 |
3 |
||
18 |
镀锌弯头 |
DN80 |
国标 |
个 |
6 |
||
19 |
镀锌直接 |
DN80 |
国标 |
个 |
3 |
||
20 |
钢套管 |
Φ150*300mm |
国标 |
个 |
1 |
||
21 |
柔性防水套管 |
D2=203*500mm |
国标 |
个 |
3 |
||
22 |
柔性防水套管 |
D2=127*500mm |
国标 |
个 |
4 |
||
23 |
柔性防水套管 |
D2=146*500mm |
国标 |
个 |
2 |
||
24 |
气密测量管 |
DN50*700mm |
国标 |
个 |
2 |
一.物资需求表
二.有关要求:
1.报价资料要求:报价函、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近2年供货业绩等。
1.1.报价函:必须按照需方提供的样表格式进行编制报价,详见报价资料。若报价单位未按附表编制报价,视为报价函无效。
1.2.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需涵盖询价物资种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报价人若为代理商,须取得制造工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用、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需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额在报价表中单列。
3.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4.货物验收方式:
4.1供货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4.2物资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货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4.3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需方按供货方提供的物资清单对到货物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如无质量证明书,则改为产品合格证)为依据,并由需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4.4需方抽样复测以需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供货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需供货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以及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供货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如技术交底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4.5供货方提供的物资,不允许有与设计不相符的附属产品或蓄意增添与该物资不相关的附属件,如有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
4.6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货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需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需方,但并不解除供货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4.7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在从供货方生产厂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质量要求:供货方提供的合同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每批次货物必须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需方凭此报告检验质量,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b)、设计图纸。
c)、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质量要求。
6.交货期限:供货方需在需方下达计划后一周内送达指定交货地点。
7.交货地点: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路与明珠路路交叉口中铁十一局工地。
8.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8.1.结算方式:结算采用“一票制”,结算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采用固定价结算,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风险自担。
8.2.货款支付比例: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 3 个月内支付供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 95 %货款,剩余货款暂时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该批物资验收合格 6 个月后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8.3.货款支付方式:电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E信通(贴息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9.报价有效期:60日。
10.其他要求:
10.1.供货方根据甲方通知,安排物资分批进场,乙方需在发货3个工作日之前通知需方:将于何时发货以及预计何时到达。收到需方确认后,供货方方可发货,且应当在需方指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地点。
10.2.供货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伴随服务(如有的话),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伴随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包装物一般不回收,若包装物含有毒物或者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由乙方回收。
三.报价资料投递:
报价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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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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