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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北站改造工程玻璃、铝板采购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DJW2025-76二次

1.招标条件

1.1石家庄北站改改造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资金来源为获得的工程款,工程所需物资已具备采购条件。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北站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依据《关于石家庄北站改造工程物资申请计划的批复》(电建物计划【2025】第98号)实施公开采购。

1.2招标方式

在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p://www.crecgec.com)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石家庄北站站房及配套工程:在双侧新建旅客站房,共18570平方米;其中站房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其他生产房屋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生活房屋建筑面积4535平方米。南北地下出站厅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南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北侧建筑面积700平方米。新建12m宽旅客天桥1座既有旅客地道延长;既有行包坡道延长。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北站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招标物资为工程玻璃、铝板划分为二个包件,具体各包件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状态、收货单位等情况,详见《招标物资包件一览表》(公告附件一)。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玻璃投标人资格(一包件)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经营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3.1.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如在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提供有效的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资料。投标人提供CC产品认证,证书有效。

3.1.3生产(供应)能力:生产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多条投标物资生产线,能按计划生产,投标产品货源充足,能确保按需及时供应。

3.1.4财务能力:近二年销售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销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近二年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5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商组织机构健全,生产设备优良,生产工艺先进,重视工序管控;质检设施齐全,标定合格,人员配置合理,技能考核合格;原材料采购渠道正规,质量有保证,进厂验收、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能够有效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控,能确保产品符合技术规格书及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部件的产品具有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检验报告,能确保产品质量证明资料随货同行,保证产品资料的可追溯性。经销商采购渠道正规,采购符合条件的生产商产品,产品质量有保证,能确保产品质量证明资料随货同行,保证产品资料的可追溯性。

3.1.6供货业绩:近三年在铁路、市政、工民建等工程供货履约良好,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已完成单项目中标额(或结算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低于二个项目供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或结算证明资料等)。

3.1.7履约信用: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无恶意催要货款、无故停止供货等行为,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以上行为以中国仲裁文书网公示的判决或仲裁结果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不良记录为准,并提供相应截图。

3.2铝板投标人资格(二包件)

3.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经营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3.2.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如在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提供有效的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资料。

3.2.3生产(供应)能力:生产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多条投标物资生产线,能按计划生产,投标产品货源充足,能确保按需及时供应。

3.2.4财务能力:近二年销售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经销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近二年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2.5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商组织机构健全,生产设备优良,生产工艺先进,重视工序管控;质检设施齐全,人员配置合理,技能考核合格;原材料采购渠道正规,质量有保证,进厂验收、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能够有效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控,能确保产品符合技术规格书及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部件的产品具有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检验报告,能确保产品质量证明资料随货同行,保证产品资料的可追潮性。经销商采购渠道正规,采购符合条件的生产商产品,产品质量有保证,能确保产品质量证明资料随货同行,保证产品资料的可追溯性。

3.2.6供货业绩:近三年在铁路、市政、工民建等工程供货履约良好,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已完成单项目中标额(或结算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低于二个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或结算证明资料等)。

3.2.7履约信用: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无恶意催要货款、无故停止供货等行为,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以上行为以中国仲裁文书网公示的判决或仲裁结果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不良记录为准,并提供相应截图。

3.3其他要求:具备运输、专业服务能力,组织运输、保证供应服务及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投标。

3.4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招标人限制投标的供应商。

3.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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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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