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EP-LBCG2025058
项目名称:灵璧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体检设施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40万元
最高限价:140万元
采购需求:灵璧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体检设施采购项目。内容包括:平板式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一套、12道心电图机一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一套及配套设备用品;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包括卸车及就位至招标人指定的安装地点)、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等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 40 日内完成交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采购文件约定方式进行质疑。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宿州”
(http://credit.ahsz.gov.cn/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采购响应递交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3.2投标供应商如为制造商,则应具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如为代理商,则应具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
3.3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当拥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
3.4投标人所投(平板式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产品的制造商及投标人应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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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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