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安顺市平坝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地籍调查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HZB-25-PG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顺市平坝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地籍调查
项目序列号:ZFCG202507106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及成交原则-三、评分细则-4.政策性加分(5分) | (1)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即在经专业综合评审后的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 | 删除该条评分内容。 |
2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及成交原则-三、评分细则-分值构成 | 价格部分30分+技术部分56分+商务部分14分+政策性加分5分=105分 | 价格部分30分+技术部分56分+商务部分14分=100分 |
3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及成交原则-五、优惠政策-第(7)条 | (7)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的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确定,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为响应政策功能,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中属于少数民族原产地的货物按“第七部分-原产地为少数民族自治区企业产品一览表”单独列出 (须含货物生产商、货物名称、原产地、单价、数量、小计及合计),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注:未按此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不予享受此政策功能优惠)。(区域包含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区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 | 删除该部分内容。 |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除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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