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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税务2025年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决策一包及税库银和外部交换系统、税费管理平台运行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YZB2025-570

项目名称:贵州税务2025年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决策一包及税库银和外部交换系统、税费管理平台运行维护项目

预算金额:525.7351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25.7351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预算:A包预算:353.1651万元;B包预算:118.57万元;C包预算:54万元),

最高限价:A包最高限价:353.1651万元;B包最高限价:118.57万元;C包最高限价:54万元。

简要规格描述:

A包:用于保障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系统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建立完善的运维体系,确定运维流程和规范,高效高质为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核心征管系统提供运维服务,解决贵州税务重大业务生产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组建专业运维团队提供高效稳定的运维服务工作,保障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的业务、数据、操作、系统等各方面问题得到及时分析处理解决,提供的系统的运维服务和技术支持,服从采购人的统一调度,确保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正常运行。具体内容如下:
1.日常运维要求现场服务人员根据各渠道接收全省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系统人员所提交的应用问题进行及时分析、有效处理,解决一线税收人员因操作带来的各种操作类、数据类问题。
2.数据运维要求数据运维人员保障数据逻辑的正确性、一致性,业务流程的正常办理。
3.系统升级发布要求系统升级人员随时了解系统的最新版本情况,辅助用户一起完成预生产环境的测试工作,保障系统升级发布质量。
4.环境保障要求环境保障人员对全系统进行监控检查,做到预防和提早发现处理问题,保障系统运行正常。

B包:该系统提供运维人员在省局现场指定的工作场地,高质量处理(含内外网衔接系统)相关的各类系统问题和故障,为总局统推的金税三期决策一包、税库银、外部交换系统和内部控制监督平台提供集成支持和技术咨询,保障各个系统的生产环境、预生产环境正常、高效运行。同时提供二线专家团队资源的远程高级支持服务,保障各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咨询服务受理,包含提供运行环境巡检服务、提供系统监控服务服务、提供版本维护服务、提供节假日值班服务、提供特软联调服务、数据集成服务、系统运行故障处理、基础数据运维、操作咨询服务、问题分析和处理、提供总体协调服务、远程高级支持(二线)、专项数据查询服务、预生产环境维护、系统升级及常见问题解答、运维问题分类分析、业务数据支撑服务、专项问题处理、外部交换系统整合服务统一接入管控功能运维和外部交换支撑非税特色业务数据交互功能运维等服务内容。

C包:该服务需要提供运维人员组建运维服务团队,处理系统的各类问题和故障。税费管理平台涉及动态管理、指标管理、征管监控、欠税管理模块、基础性事务扎口等多个需求,运维服务事项内容多,为确保系统运行平稳和高效,需要组建运维服务团队,提供本项目的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合同履行期限:A包: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且提供实质性服务起10个月。B包:服务期限从2025年11月22日至2026年5月21日,若中标时间晚于2025年11月22日,则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且提供实质性服务起6个月。C包: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且向采购人提供实质性有效服务之日起计算。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申请人一般资格要求:

A包:(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供应商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供应商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供应商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A包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投标的(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扣除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承诺中标后将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含)的分包给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未提供承诺报价不予扣除。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B包:(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供应商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供应商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供应商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B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中小企业):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C包:(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供应商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供应商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供应商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C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中小企业):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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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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