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采购项目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北京区域砂浆、砌体砖及加气块、预制构件叠合板框架采购,为满足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河北、北京区域内在建及新建工程项目施工需求,根据中国铁建区域物资集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对本公司河北、北京区域内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砂浆、砌体砖及加气块、预制构件叠合板进行以法人单位为主体的框架协议采购(若业主单位对项目物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诚邀有实力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参与。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项目概况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1亿元,年施工产值约75亿元。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装修装饰、桥梁、隧道、钢结构、建筑幕墙、古建筑、环保、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8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近10年公司在海内外承建了一大批房建、铁路、公路、市政、水利水电和城市交通等“高、大、难、精、尖、特”工程,创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钢结构金奖、飞天奖、火车头奖、长安杯、汾水杯、海河杯、结构海河杯、金奖海河杯等国优、省优、部优工程和省部级文明工地100余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优秀QC成果210多项、科技成果24项、工法28项、专利48项。公司河北在建项目主要有容西安置房项目、雄安启动区公交枢纽项目、京雄快线、北华航天学院项目,北京在建项目有首都机场国内航空货运站项目建设。
1.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1.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1.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2.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3.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2.1 砂浆包件(SJ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生产能力:必须能满足项目施工生产需求、预拌砂浆日产能力达到1000m³以上(含1000m³);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且须提供2023年至2024年财务报告及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质量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方施工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023至2025年每年至少一份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投标人须提供2023至2024年大中型市政、房地产、地铁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两个及以上供货业绩(须附供货合同复印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信贷证明或资信证明;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投标。
(7)纳税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要求: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3.2.2 气体砖及加气块包件(QT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生产能力:必须能满足项目施工生产需求、日产能力达到1000m3以上(含1000);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人民币,且须提供2023年至2024年财务报告及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质量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方施工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023至2024年每年至少一份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生产、运输、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投标人须提供2023至2024年参建设项目两个及以上供货业绩(须附供货合同复印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信贷证明或资信证明;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投标。
(7)纳税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要求: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3.2.3 叠合板包件(DHB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生产能力:必须能满足项目施工生产需求、日产能力达到1000m3以上(含1000);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人民币,且须提供2023年至2024年财务报告及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质量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方施工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023至2024年每年至少一份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生产、运输、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投标人须提供2023至2024年参建设项目两个及以上供货业绩(须附供货合同复印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信贷证明或资信证明;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投标。
(7)纳税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要求: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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