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2024年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BCS20250721FJSZ030010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省镇赉县2024年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已由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镇发改审批字[2024]123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业主)为镇赉县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性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2.1项目名称:吉林省镇赉县2024年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监理。
2.2 建设地点:镇赉县城区内。
2.3 建设规模:改造dn600-dn2000II级钢筋混凝土管雨水主管线5.946公里;改造雨水泵站1座;新建规模7500升/秒、11100升/秒、9000升/秒雨水泵站3座;道路破除回复31838平方米;改造检查井155座。大致路由:镇赉县城区内,管线起止点:创业路管线从防腐厂至庆生街:民康路管线从庆余南街至西湖;庆余北街管线从团结路至北广通路;华程街管线从扶余路至环湖北路;嫩江路管线从奥体东街至曙光广场。
2.4控制价:121.2422万元
2.5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
2.6监理服务期限: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486日历天。(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如果施工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期相应顺延,但监理费不再增加)。
2.7监理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和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注: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 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 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②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 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执行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建规【2025】3号文件的规定,拟派出的项目总监需无在建工程,并提供无在建承诺书。
其他监理人员要求: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电力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 2 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符合(吉建消〔2020〕 9 号文件)及吉建规【2025】3 号文件的规定。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包含被授权人)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 2025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
3.3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 年-2024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 2022 年-2024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4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 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⑤信用评价为不 合格(D级)的监理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 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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