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钻探管具与井控分公司2025-2026年沧县及其周边区域钻井水基泥浆固体废物处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渤海钻探管具与井控分公司2025-2026年沧县及其周边区域钻井水基泥浆固体废物处置
招标项目编号:ORG613620250731-000-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招标人在沧县及其周边区域需要进行钻井水基泥浆固体废物处置业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将钻井水基泥浆固体废物进行晾晒后,进一步粉碎,合规处理,以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建设方的环保要求。本项目预计工作量 130 口井/井次,估算金额1055 万元(不含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1家服务商。
2、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GB34330-201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SY/T 7298-2024 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1091-2020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SY/T 5329-2022《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
质量及考核执行现行国家、行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及现时有效的质量标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3、服务地点:招标人沧县及其周边区域 施工区域。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项目服务期限到期时,若该服务在某井尚未结束,则项目服务期限顺延至为该井服务完为止,期间不得新增其他井工作量。
5、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招标文件
6、其它详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二)投标人同时应取得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下发环境影响报告的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同意文件(或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合格的文件)。
提供有效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应批复文件(或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合格的文件)。
(三)投标人具有排污许可证。提供排污许可证。
(四)承诺钻井岩屑年处理规模≧5万方。提供承诺书。
(五)投标人承诺自钻井水基泥浆固体废物拉运至其处理厂后6个月内完成合规处置,处置完成后,须提供持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包含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处置工艺说明、产物去向等信息,否则不予确认工作量及结算。提供承诺书。
(六)明确遵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环评批复要求,优先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如钻井岩屑固化填埋、制建材、生物处理工艺等),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处理方案(技术原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等)。提供处理方案。
(七)具有提供钻井水基泥浆固体废物处置服务的设备、人员和保障该项目服务的能力。
1.设备要求:
拟派本项目 粉碎机 至少 1台(此设备投标人必须自有)。
拟派本项目履带式挖掘机至少 1 台(此设备投标人必须自有)。
拟派本项目自卸车至少 2 台(此设备投标人可自有或租赁)。
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自有设备的:提供设备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购置发票、设备照片、车辆年检信息(自卸车提供);
租赁自卸车的:提供车辆清单、租赁合同、出租方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购置发票、车辆照片(可清晰显示车牌)、车辆年检信息。
2.人员要求:
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 1 人,现场生产负责人 1 人,安全管理人员 1 人,现场施工人员至少 4 人(其中包括粉碎机操作人员至少1名、挖掘机驾驶员至少1名、自卸车驾驶员至少2名)。
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人员台账明细(包含岗位及职责等信息)、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需包含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无效)。
现场生产负责人:人员台账明细(包含岗位及职责等信息)、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需包含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无效)。
安全管理人员:人员台账明细(包含岗位及职责等信息)、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需包含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无效)、地方政府(地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现场施工人员:人员台账明细、身份证、操作证(挖掘机驾驶员提供)、驾驶证(自卸车驾驶员提供)、工伤保险证明。其中工伤保险证明提供以下三类中的一种证明即可:
(1)工伤保险证明(或意外伤害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投保人必须与投标人相一致,否则无效;
(2)含工伤保险的社保证明,投保人必须与投标人相一致,否则无效;
(3)含工伤保险的社保证明,投保人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还需提供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提供承诺书。
(九)投标人承诺具有完成本项目的施工保障能力,承诺负责地方工农关系协调、钻井废弃物拉运过程运输协调、转移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等行政区域而需办理的审批或备案等。提供承诺书。
(十)投标人没有处于资不抵债、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附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时间的,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2.提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承诺书。
(十一)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者未被招标人暂停、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此项以评标委员会评标当日在相应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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