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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总医院能力提升项目(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421]ZK[GK]2025001

项目名称:明溪县总医院能力提升项目(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298,000.00元

采购包1(明溪县总医院能力提升项目(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2,298,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298,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322500-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明溪县总医院能力提升项目(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 1(批) 详见招标文件 2,298,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采购包1)

节能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执行

四、**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登录 注册 ,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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