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211-HYFW-G2025-0018 项目名称:无锡市滨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设备配套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65.406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 根据《关于开展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第一期功能性建设的请示》(锡滨残发〔2024〕10号)和《区财政局关于区残联申请落实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相关资金请示的回复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无锡市滨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新增康复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标的行业:工业(制造业) 合同履行期限:完工期:签订合同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和调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函(给定格式) 2.关于资格的声明函(给定格式) 3.投标人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扫描件,如投标人是被授权的分支机构还须另行提供出具授权书的企业法人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或投标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均须加盖各自公章) 4.委托投标授权书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企业法人的除外,给定格式)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给定格式,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的,请自行将 “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负责人”,如分支机构投标时涉及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要求的部分,其具体要求视同本条规定)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无锡市级机构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身份证应为正、反面) 7.投标人投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纳税情况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8.投标人投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9.被授权代表由本企业缴纳的投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10.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所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投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复印件或扫描件 11.若投标人为所投医疗设备产品的生产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2.若投标人为所投医疗设备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3.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组合式肢体训练器、上下肢主被动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椅、肘关节牵引椅、蝴蝶机训练器、下肢训练器、空气压力波治疗仪、辅助步行训练器的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14.中小企业声明函(给定格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企业规模实行承诺制,由企业自行对照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内容诚信确定自身企业规模,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资格性审查和评审过程中无需提供证明其企业规模的其他材料 15.承诺书(给定格式)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若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组合式肢体训练器、上下肢主被动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椅、肘关节牵引椅、蝴蝶机训练器、下肢训练器、空气压力波治疗仪、辅助步行训练器的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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