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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监狱, 天津市梨园监狱, 天津市津西监狱, 天津市监狱, 天津市滨海监狱, 天津市西青监狱, 天津市女子监狱,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天津市李港监狱,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5年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项目编号:0615-2541031200793)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河西监狱, 天津市梨园监狱, 天津市津西监狱, 天津市监狱, 天津市滨海监狱, 天津市西青监狱, 天津市女子监狱,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天津市李港监狱,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5年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项目编号:0615-2541031200793)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河西监狱, 天津市梨园监狱, 天津市津西监狱, 天津市监狱, 天津市滨海监狱, 天津市西青监狱, 天津市女子监狱,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天津市李港监狱,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5年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项目编号:0615-2541031200793)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7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河西监狱, 天津市梨园监狱, 天津市津西监狱, 天津市监狱, 天津市滨海监狱, 天津市西青监狱, 天津市女子监狱,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天津市李港监狱, 天津市长泰监狱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615-2541031200793
项目名称:2025年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预算金额:1802.79万元
最高限价:1802.79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256 256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2025年天津市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2包 245.09 245.09 植物油及其制品 2025年天津市河西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3包 162 162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2025年天津市梨园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4包 140 140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2025年天津市杨柳青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5包 151.8 151.8 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5年天津市李港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6包 156 156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2025年天津市西青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7包 207.23 207.23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2025年天津市滨海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8包 187.39 187.39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2025年天津市女子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9包 93.53 93.53 植物油及其制品 2025年天津市津西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第10包 203.75 203.75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2025年天津市长泰监狱罪犯伙房采购项目(米、面、粮、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4)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审计报告(含报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4.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用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五)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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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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