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ZW)0001210
项目编号: NXTH-2025-045
项目名称: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预算金额(元): 671300.00
最高限价(如有): 6713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一标段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一标段 | 其他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 | 60000.00 |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二标段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二标段 | 其他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 | 187000.00 |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三标段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三标段 | 其他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 | 187800.00 |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四标段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四标段 | 其他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 | 121000.00 |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五标段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检暨第三、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五标段 | 其他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 | 115500.00 | |
数量合计: | 5 | 预算合计: | 671300.00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11 月 15 日前抽检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在服务采购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出具“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类政府采购的项目,仅限于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 2.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可; 2.3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未提供声明函原件或声明函未按规定内容填写的,不凡予认可。 2.4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三、四、五标段:提供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CMA证书或CMAF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同时提供CMA证书或CMAF证书的完整附表)二标段:提供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法人证书名称一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CMA证书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应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