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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设备采购 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211-ZQYY-G2025-0002

项目名称:临床检验设备采购

预算金额:6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50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采购需求:

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之日起算,免费质保期不低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按招标要求提供。质保期内,提供免费定期巡检(至少每季度巡检1次,并出具巡检报告)。在非人为因素情况下,一切维修换件保养费用和备品备件均由供应方免费提供。如有紧急故障,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得到通知后2小时内提供在线技术支持,24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运输及到货地点: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及装卸,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交货及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条件:产品交货时,包装完整无破损,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装箱单;(2)产品质检合格证明;(3)需要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验收标准:根据中国政府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及其附件;由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到场进行验收通过。

货物到达需方地址至验收合格期间,由供方负责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应负责修理,同时有关费用由供方承担;货物经验收合格后即由需方负责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应负责修理,但有关费用由需方承担。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注: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60个日历天内全部设备、材料全部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人如是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提供投标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2.《授权委托书》(给定格式;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可不提供)。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缴费证明扫描件(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新成立公司除外、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4.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投标人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6.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7.《资格声明函》(给定格式)。

8.承诺书(给定格式)

9.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10.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1.本项目要求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1.若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若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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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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