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血液净化系统
▲1、≥15英寸彩色液晶触摸屏全中文显示,可实时显示治疗过程参数和曲线图形
2、后备电源:内置锂电池至少1个,电源中断后,设备自带电池可继续使用≥15min
★3、流量泵和肝素泵的要求:≥4 个流量泵,至少一个抗凝泵,具备至少两个滤器夹持器
4、具备独立多功能精密注射泵,适用20ml、30ml、50ml多种规格注射器,可用于肝素、氯化钙等推注。注射泵持续流量包含0~20mL/h,追加剂量0.1ml/s
▲5、具备持续性血液滤过(CHF)、单纯血浆置换(PE)、双重血浆置换(DFPP)、血浆吸附(PA)、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滤过(CVVH)、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透析(CVVHD)、双重血浆分子吸附系统(DPMAS)等血液净化治疗模式,满足肾脏替代和人工肝治疗要求,可对成人及儿童进行治疗
★6、具备自设编程程序,可进行手动设置,自行设计临床需要的治疗模式
7、具备动脉压、静脉压、血浆入口压、滤器入口压、一级膜外压、二级膜外压监测、血浆入口压,压力范围≥-400~300mmHg,±10mmHg
★8、具备四组管路截止阀,自动开启、闭合动作
9、加温方式:内置独立的透析液和置换液加温装置,双面热板加温度35~38℃
10、电子秤≥3个,每个称最大称重≥10Kg
11、气泡监测,超声波检测方式,检测最小气泡体积≤0.02ml, 气泡报警限值不小于100ul
▲12、补液断流、滤液断流,超声波检测方式
13、漏血监测,利用光学原理,分辨率可达到千分之一
14、液面监测:静电容量变化方式
▲15、耗材要求:管路和滤器可拆分并可兼容多品牌的耗材
★16、单台设备配置:
(1)显示屏 1个
(2)流量泵 4个
(3)肝素泵 1个
(4)体外循环监测系统 1套
① 动脉压监测 1个
② 静脉压监测 1个
③ 跨膜压监测 1个
④ 滤器入口压监测 1个
⑤ 血浆入口压监测 1个
⑥ 一级膜外压监测 1个
⑦ 二级膜外压监测 1个
⑧ 空气检测器 3个
⑨ 静脉管路夹 1个
⑩ 漏血检测器 1个
(5) 液体平衡称重系统 3个
(6) 加热系统 1个
(7) 管路截止阀 4个
(8) 滤器夹持器 2个
(9) 输液杆 1个
二、亚低温治疗仪
1.通过国家级医疗检测机构EMC检测
▲2.双核大功率紫铜控温系统,分别控制毯帽
★3.双连续循环输出:毯帽两组无暂停水循环;
▲4.半导体控温系统;
5.7吋彩色触摸屏,中文及图标直观显示信息
6.开机自检、计时、量化功率
★7.探头异常、水箱缺水、水温超限报警断电保护,声显报警
8.功能模式:手动模式、自动模式
★9.蜂窝状TPU水毯冰帽,一次性注塑成型,防漏接头
10.温度控制范围:包含4℃-34.9℃,步进至少0.1℃,温度任意可调
▲11.水温控制精度至少±0.5℃
12.体温监测范围:包含10℃-45℃,精度:至少±0.2℃
▲13.空载速率:制冷≥3℃/min
14.噪音≤52dB
15.功率:≥800VA,AC220V±10%,50Hz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有效期内所投产品对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须具有有效期内投标产品对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根据国家及各省市相关规定,遵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须进行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须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设备的信息须与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一致)。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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