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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税务2025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运维服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数据支撑服务、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设备维保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YZB2025-548

项目名称:贵州税务2025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运维服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数据支撑服务、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设备维保项目

预算金额:103.76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03.76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最高限价(元):A包:48万元;B包:36万元;C包:19.76万元

简要规格描述:

A包:

(1)要求即时处理贵州省各地税务用户反映的系统操作应用的各种问题,并填写保存问题记录单。以上各流程均按照相关运维标准要求进行运维。

(2)保障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的前提下,根据采购人需要,进行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数据的后台查询及该系统数据的统计及技术处理服务,以保障采购人对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日常业务的正常实施。

(3)辅导贵州省各地税务用户正常使用住宅类存量房评估系统。

(4)辅导贵州省各地税务用户正常使用商业类存量房评估系统。

(5)根据采购人对存量房评估系统的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税务告知书格式、调整完善实例房导入模板。

(6)负责贵州省各级税务单位税务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系统打印故障维护 (不包含打印机故障)。

(7)针对部分市县存量房评估系统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中心运行的情况,指导并协助安装存量房系统插件等,支持现场日常运维。

(8)编写各市税务机关系统运维手册和系统运维月报,每月提交系统运维月报,由各市税务机关确认。运维商需制定系统运维工作流程,如:包含系统工单受理流程、修正属性修改、商业评估系统参数修改流程等,并形成对应的系统运维处理工单,包含在系统运维月报。

B包:(1)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事前测算数据服务。

(2)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完成率监控数据服务。

(3)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进度监控数据服务

(4)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进度监控数据服务

(5)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进度监控数据服务

(6)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事后分析数据服务

(7)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自定义分析数据服务

(8)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退税审核暨年度汇算风险分析数据服务

(9)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退税审核风险监控数据服务

(10)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汇缴申报风险监控数据服务

(11)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年度一人式数据分析暨风险报告数据服务

(12)提供本项目服务年度内个税综合所得试算数据验证服务。

(13)同步总局最新政策调整变化。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养老金、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核验等政策变化。

C包:

(1)考虑采集工作站硬件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为确保设备正常使用项目持续的提升和优化,降低技术升级对于整个系统的影响程度。具体服务项目包含:采集工作站硬件设备的维修,采集软件及平台软件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指导服务等。

(2)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为采购人提供1次/年设备巡检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A包:服务期共12个月,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且提供实质性服务之日起12个月。B包:自合同签订生效且实质性提供有效服务之日起一年。C包:本项目实施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且提供实质性服务之日起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A包:(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供应商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供应商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供应商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具体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等,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②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或戒毒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或戒毒企业;

③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本项目A包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B包: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供应商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供应商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供应商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具体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等,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②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或戒毒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或戒毒企业;

③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本项目B包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C包: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人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分别为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3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投标人,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具体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进行完整声明,不得删减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等,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②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或戒毒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或戒毒企业;

③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本项目C包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不要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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