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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市供水管网提标改造综合工程总承包资格后审公告

如皋市供水管网提标改造综合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如皋市供水管网提标改造综合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如皋市供水管网提标改造综合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全市范围内中山路西路、建明路、长港路等43条主支管线;全市范围内吉祥苑小区、杨花桥村西小区、杨花桥村东小区等22个小区;          

2.1.2建设规模:全市范围内中山路西路、建明路、长港路等43条主支管线进行管网改造;全市范围内吉祥苑小区、杨花桥村西小区、杨花桥村东小区等22个小区进行给水管网改造。 

2.1.3合同估算价:9032.02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60日历天,其中:设计勘察周期:60日历天,工程施工周期:30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1)设计勘察范围:主要包含现状分析、管道布置、管网平差设计及接户设计等主要内容,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同时本工程还包含为本项目工程服务的地质勘察,地形测绘,管线探测工作。

(2)施工范围:对全市范围内中山路西路、建明路、长港路等43条主支管线进行管网改造,管径范围为DN20-1000,DN100以下的材质为PE管材,DN100以上的为球墨铸铁管及钢管;2.对全市范围内吉祥苑小区、杨花桥村西小区、杨花桥村东小区等22个小区进行给水管网改造,主要为小区外立面立管,及其他应更换改造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须同时满足工程设计资质、勘察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1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勘察资质: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及以上资质;

3.2.3施工单位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勘察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3.1投标人拟派EPC工程项目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兼施工负责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2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

3.3.3勘察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执业资格;

3.3.4施工负责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5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兼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时间范围不少于3年):

3.4.2企业和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6年01月28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4年01月29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3~3.4.4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8根据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于2025年5月24日停止使用,请各投标单位按照要求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3.4.9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是联合体,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3家的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 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为1家,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需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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