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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公寓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SDZB2025-30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公寓改造工程,项目业主(招标人)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建设资金为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公寓改造工程。

2.2建设地点:长春市东南湖大路3608号。

2.3招标内容:拆除工程、装饰工程、智能控制工程、配电工程

2.4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内容,电子版图纸作为参考。

2.5改造规模:面积约2650平方米。

2.6计划工期:2025年9月5日计划开工,2025年 11月3日计划竣工,总工期 60 日历天。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2.8最高投标限价: 410.80万元。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注:①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②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延续、换证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有关有效期延期、换证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5月至今) 至少具有一项类似工程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业绩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3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

3.4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⑤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吉林省外企业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长城乡发【2020】22号)文件要求,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新开工项目禁止在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3.9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0投标人必须服从招标人安排、遵守招标人单位保密、消防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做好施工现场灰尘、噪音等环境保护,不得影响招标人正常科研生产。

⑴投标人进行现场施工时必须服从招标人、监理单位的要求、管理,如有8小时内暂时停工不给予计费(以监理通知单为准)。

⑵现场没有搭设临时生活区的位置,投标人需在施工场地外自行安排临时生活区位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另外支付该项费用。此项不得作为投标人延长工期的理由。

⑶投标人施工时须服从招标人、监理的现场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的安全文明、质量、环境卫生等问题没有按期达到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提出整改并对投标人进行罚款,罚款比例上限可达总合同款的10%。

⑷投标人须按《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工作指南》整理的建设施工档案,并经招标人档案室验收。

⑸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所园区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与秩序,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人的出入、安全生产、用火等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清理、清运、清扫建筑垃圾,恢复绿化,保持园区道路畅通;施工车辆按指定路线或区域行驶、停放,上下班高峰期间严禁施工车辆、机械在所区内的道路行驶;必须停水、停电及产生较大气味、灰尘的施工内容,要周密做好施工计划安排,尽量缩短工期并提前7天向招标人等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⑹投标人施工时须执行《关于加强长春市工程机械排气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场文明施工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

⑺投标人施工时须使用环保材料,提供现场材料合格的环保检测报告。

⑻投标人必须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保证不发生农民工到政府相关单位及建设单位上访、堵门等事件发生。如发生上述事件,除按政府相关单位的规定办理外还对投标人进行每次不高于合同价款的5%的处罚。

⑼投标人做好现场既有管线、电缆、地面、防水、空调、外墙管线、周边环境等成品保护,因施工时对原有管线造成破坏,产生事故影响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赔偿并接受处罚。

⑽因施工破坏周边环境,投标人需按原做法恢复或按招标人要求进行处理,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招标人不另外支付该项费用。

⑾施工期间,不能使用本楼客梯运送施工材料及设备,需自行在隐蔽位置设置运输通道,现场场地狭窄,不能堆放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需及时清理外运。投标方需自行封闭一个独立的施工区域进行施工,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⑿施工现场场地有限,涉及二次倒运等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另外支付该项费用。此项不得作为投标人延长工期的理由。

⒀施工单位承诺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评审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⒁施工期间需保证客房正常营业,局部装饰利旧,施工需分层施工,改造分批进行,施工时间满足招标人要求(8.30-12.00、13.30-17.00),注意成品保护,施工投标人施工前需编制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充分考虑施工时间情况,投标人承诺房屋改造计划按招标人安排执行,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施工人员严谨进入非施工区域(楼层),如因违反管理要求等施工原因收到人员的投诉,除马上整改外,按照每次2000-10000元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⒂投标人承诺严管工地水、电焊等用(动)火安全,严禁施工现场吸烟等事宜,每天召开班前安全教育会,施工现场配齐消防设施、焊工持证上岗。

⒃按照省、市、经开区及招标单位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严格的防疫防控管理措施。

⒄安装围挡,封闭施工,建立独立的施工区域和施工通道;垃圾及材料只能堆放在施工区域内,其他区域(包括室外)的临时堆放需经招标人批准,并在约定时间内清除。

⒅投标人报价包含施工区域封闭围挡、成品(地面)保护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再另行支付措施费。

⒆施工时投标人在现场须设置24小时专人看护,并保证现场照明达到安全级别,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再支付该项费用。

⒇投标人需遵循所园区管理要求,在指定施工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不可进入施工区域外,如发现按照招标人单位制度进行处罚。

(21)因公寓正常使用,改造分批进行,投标人承诺房屋改造计划按招标人安排执行,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上述⑴(21)项需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11处罚方法:发包人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处罚,通过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给承包人,一经通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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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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