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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食堂购买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5-08-00924

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食堂购买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970000.00元

最高限价:970000.00元

服务需求:为保障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机关民辅警正常用餐,营造一个舒适的就餐环境,采购人决定委托招投标机构为朝阳区公安分局招聘服务方,负责提供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辅警食堂餐饮服务,服务商为采购人机关民辅警400人提供工作日早、午、晚餐及公休日加班餐的膳食服务,职工用餐服务、厨房餐厅卫生、消防、安全、残剩饭菜处理等工作,食堂餐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4人。(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

服务地点: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食堂

服务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一年期满后采购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判,若满意则延续下一年合同,最多续签1年。(根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进行安排调整)

服务标准:(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依照中国烹协《餐饮业食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格式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格式要求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6)《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7)《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1.1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2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3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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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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