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923-JSHM-G2025-0009 项目名称:阜宁县农畜水产品提升检测能力项目 预算金额:400.000000万元(采购包1:260.000000万元;采购包2:14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400万元(采购包1:260万元;采购包2:140万元) 采购需求: 阜宁县农畜水产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研磨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售后维修等相关伴随服务(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标段划分:本次采购共分两个采购包,具体采购包划分及采购内容如下: 采购包1:阜宁县农畜水产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一标段),主要采购内容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和研磨仪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售后维修等相关伴随服务,采购预算为260万元,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包2:阜宁县农畜水产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二标段),主要采购内容为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通量平行浓缩仪等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售后维修等相关伴随服务,采购预算为140万元,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注:每个供应商可同时参加两个采购包的投标,且每个申请人只能中一个采购包。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相关伴随服务,并交付采购人正常运行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距投标截止之日止,成立不足一年的供应商,可不提供财务报告)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9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给予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主要为工业行业。 采购包2 1.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给予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主要为工业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