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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长春市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长春市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ZJR-2025-013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期已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审批字[2025]1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

2.2建设规模及项目概况:对长春市现有10座污水处理厂和2座排水泵站中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设备老化等问题的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更新。      

 (1)10座污水处理厂:兰家污水处理厂、东南污水处理厂(一、二 期)、西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双阳污水处理厂(一期)、西郊污水处理厂、兴隆山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动植物公园污水处理厂、北郊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南部污水处理厂(一期)、北十条污水处理厂,共 279 套工艺设备、356 套电气自控仪表设备的更新;

 (2)2 座排水泵站:东大桥泵站(排水总量 2.4m3/s)和阜丰路泵站(排水总量7.79m3/s),共4套工艺设备,2套电气自控设备的更新。

2.3招标内容:本项目设计、施工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后续施工图设计服务等),并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交付和质量保修等全部工程内容。施工部分包含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施工图设计以初步设计为依据,预算不得超过概算投资。

2.4建设地点:长春地区。

2.5计划建设周期:

(1)设计周期:中标1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初步设计阶段剩余全部合格成果,3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

(2)施工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2.6质量标准: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关于设计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本工程目标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的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信誉良好,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完成本项目设计和施工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①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②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③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投标人拟投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至少一项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的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部分负责人)由牵头人提供(如投标人为联合体),需要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的义务并维护业主的权益。正确处理和协调与业主、相关各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4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1)设计部分负责人1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2)专业设计人员6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施工部分负责人1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

(4)施工技术负责人1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5)施工质量管理负责人1人,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6)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1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施工其他人员:施工员2人,质量员2人,机械员1人,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2人,须具有安全员证;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劳务员1人、标准员1人;

注:①以上为现场所需最低人员标准,根据实际现场施工情况,如有需要可调增,中标人须无偿予以配合。②上述人员均须提供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或职称证。所提供资格证件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颁发纸质版证件,投标人须提供有法律依据的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的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③投标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3.5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至少一项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要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需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及查询网页截图。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6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受限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部分负责人)由牵头人提供。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不得再以本单位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的具体内容,联合体必须满足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全部规定。办理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相关事宜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

3.8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 2022年-至今)内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0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1企业出具被授权人的在职证明书,提供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

3.12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提供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

3.13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规〔2025〕1号文件,“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拒绝其投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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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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