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25LD00ZC018-03
项目名称:罗定市职教幼教中心(第三标段中职校第二阶段及幼教中心部分)功能场室设备设施-幼教中心课室及功能场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994,52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罗定市职教幼教中心(第三标段中职校第二阶段及幼教中心部分)功能场室设备设施-幼教中心课室及功能场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2,994,52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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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用具 | 罗定市职教幼教中心(第三标段)的幼教中心课室及功能场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课室教学设备及配套设施、户外运动与探究设备、户外综合设备设施、美工室设备、木工坊设备、音乐室设备、科学馆设备、绘本馆设备、生活馆设备、体育活动室设备(含感统训练)、多功能舞蹈室设备、保健室设备设施、主题钢琴设备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及安装。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2,994,52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完成货物的进场、安装和调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响应)时提交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响应)时提交承诺函(格式自拟)。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响应)时提交承诺函(格式自拟)。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罗定市职教幼教中心(第三标段中职校第二阶段及幼教中心部分)功能场室设备设施-幼教中心课室及功能场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核心要求为:无论投标人身份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均须以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核心判定主体,确保合同分包符合中小企业相关规定,且由制造商提供的货物对应的合同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的 60%。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非中小企业投标人的分包要求:
若投标人(无论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所投货物并非由中小企业制造,且未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则须将适宜分包的内容分包给中小微企业(以承接分包任务的中小微企业作为货物制造商)。具体比例要求为:
中小微企业(作为制造商)分担的货物对应合同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 60%;其中,小微企业(作为制造商)分担的货物对应合同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 42%。
同时,分包的货物须全部由上述中小微企业制造,服务或工程须全部由中小微企业承接或承建。投标人须提交《分包意向协议书》(明确分包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对应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属性)。
(2)中型企业投标人的分包要求:
若投标人(无论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自身属于中型企业,则须将适宜分包的内容预留给中小微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作为分包货物的制造商)。具体要求为:
1)小微企业(作为制造商)分担的货物对应合同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 42%;
2)分包的货物须全部由中小微企业制造,服务或工程须全部由中小微企业承接或承建。
投标人须提交《分包意向协议书》(明确分包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对应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属性)。
(3)小微企业投标人的分包要求:
若投标人(无论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自身属于小微企业,则是否采取分包不作强制要求:
1)若进行分包:只能将货物分包给小微企业(以小微企业作为分包货物的制造商),且分包的货物须全部由该小微企业制造,服务或工程须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或承建。投标人须提交《分包意向协议书》(明确分包货物的制造商为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对应制造商的小微企业属性);
2)若不进行分包:则投标人自身须作为货物的制造商(或明确最终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自身),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自身作为制造商的小微企业属性)。
补充说明(均以制造商为核心判定依据)
① 本项目为货物类,投标人(无论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须根据本项目采购类别,选择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且声明函中须明确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及其中小企业属性;
②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采购需求 —2. 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http://www.gov.cn/zwgk/2011-07/04/content_1898747.htm),划分判定对象均为提供货物的制造商;
③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作为货物制造商)与分包企业(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④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以此类企业作为货物制造商,适用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⑤ 中小微企业身份判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标准,且声明函中须完整填写提供货物的制造商的所有信息,填写说明详见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货物类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填写说明)”;
⑥ 若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由不同供应商承建 / 承接服务、工程),投标人须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对应的制造商名称、中小企业属性,以及承建 / 承接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信息;
⑦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身份判定,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标准(若该单位为货物制造商,须在声明函中明确);监狱企业身份判定,须由供应商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该监狱企业为货物制造商,须在证明文件关联标注),否则不予认定其小微企业属性。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罗定市职教幼教中心(第三标段中职校第二阶段及幼教中心部分)功能场室设备设施-幼教中心课室及功能场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