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703]FJXW[GK]2025002
项目名称:建阳区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灾后重建项目—总医院设备及信息化建设(其他医疗设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135,000.00元
采购包1(其他医疗设备):
采购包预算金额:1,135,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019,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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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02329900-其他医疗设备 | 其他医疗设备 | 1(批) | 否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1,135,000.00 | 工业 |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参照(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的“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的“(2)报价明细要求”中列名的货物,投标人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进行逐项列明,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产品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3)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C2及以上资质)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承压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业管道安装,GC2及以上资质)。;(4)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1)①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投标;②若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各自提供资格证明材料;③联合体只能确定由其中一方的条件参与所有商务部分条款的评标;④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⑤联合体应连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一份联合体协议书,该协议书须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对本项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须有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明确约定联合体主办方和联合体成员计划承担的份额和分工责任的说明;⑥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响应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本项目的,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方的投标或者响应均无效;联合体各方又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则均视为无效报价;⑦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无须同时具备上述“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其他资格证明文件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3”的资质要求,但联合体整体必须具备上述的资质要求。 联合体协议中列明的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应与联合体各成员所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相对应。。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否。
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