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CZ2025-0015
项目名称: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A07026899
其他非病人用诊断检验、实验用试剂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5000000.00
500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至采购金额累计达到采购预算金额5000000.00元终止,先到者为准。本项目供货采用分批供货方式,投标人需在采购人发出订单后3日内供货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试剂采购量是采购人预估用量,在采购人该业务存续期间,采购人按需订货,如采购人业务终止,双方应在30日内对合同履行期间的所有账目进行核对与清算,包括已供货未结算的试剂款项等。采购人应在账目核对无误后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投标人需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及结算凭证。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②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③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投标函》。(2)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如供应商为经营企业:1.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2.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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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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