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6-FG0212
一、采购条件
受中水电四局华中(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深圳地铁15号线项目所需砂石料,采购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15101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九工区主要承担两站三区间施工内容,主要为:坪洲站~海城站区间、海城站、海城站~铲湾北站区间、铲湾北站、铲湾北站~铲湾中站区间(2站3区间),区间共计3311环。海城站为15号线与28号线的换乘站,设置于海城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以南,沿海城路敷设。15号线位于地下二层,28号线位于地下三层。铲湾北站位于辅三路与辅八路交叉口。铲湾北站为地下二层12m单柱岛式站,车站大里程端设置单停车线。
2、采购范围: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地铁15号线土建九工区所需的再生碎石、石粉渣、中粗砂、级配碎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及加工、包装、装卸车费、供货协调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杂费(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过江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技术服务等伴随服务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其他交付甲方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市场浮动、环境、安全风险等全部费用,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3、采购数量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供货范围 |
交货日期 |
1 |
再生碎石 |
5-10mm |
立方米 |
600 |
深圳地铁15号线土建九工区 |
暂定2025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1日。 |
2 |
再生石粉渣 |
常规 |
立方米 |
5000 |
||
3 |
原生石粉渣 |
常规 |
立方米 |
10000 |
||
4 |
中粗砂 |
常规 |
立方米 |
2000 |
||
5 |
级配碎石 |
常规 |
立方米 |
2577 |
||
合计 |
20177 |
注:表中需求量为设计数量,具体以实际需求计划为准。请响应人仔细阅读技术质量要求,确保投标有效性。
4、交货时间:交货开始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1日结束,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通知)为准。
5、交货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中国水电四局深圳地铁15号线项目工地。
6、质量要求:
6.1碎石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1)井管外填滤层的滤料应粒径均匀(10mm),磨圆度较好,含泥量不得超过1.0%。
(2)耐压性:滤料需具备较好的耐压性,能够承受井底高压环境。
(3)渗透性:滤料需具有较好的渗透性,能够满足井底液体的流动需求。
(4)耐磨损性:滤料具有较好的耐磨损性能,可以耐受与岩层碎石和井壁接触造成的损伤。
6.2 石粉渣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1)再生石粉渣满足规范要求,满足现场要求。
(2)原生石粉渣应满足规范要求,满足现场施工要求。颗粒坚硬,不含土块、草根、垃圾等有机杂质。颗粒级配合理,确保良好的压实性能和工程质量。无风化、无盐化现象,保证长期稳定性等技术要求。
6.3中粗砂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1)中粗砂满足Ⅲ类砂:含泥量≤5.0%;细度模数范围:3.0~2.3平均粒径:0.5mm-0.35mm,颗粒直径范围:0.5mm-0.25mm。含水率:一般控制在1%-3%之间。
(2)执行规范标准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保证砂子是天然砂或机制砂,不得为海砂。
6.4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级配碎石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1)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应超过20%,压碎值应<40%,液限<28%,塑性指数<6%。
(2)级配碎石的颗粒范围如下:
筛孔尺寸(mm) |
53 |
37.5 |
31.5 |
19 |
9.5 |
4.75 |
2. 36 |
0.6 |
0.075 |
垫层 |
100 |
85~100 |
69~88 |
40~65 |
19~43 |
10~30 |
8~25 |
6~18 |
0~7 |
7、计量方式:以“m³”为计量单位。以买方现场实际测量数量为准,本次招标材料过磅复核按1m³ =1.5吨进行复核,复核量不够,按照过磅重量÷1.5=实际方量计量结算。
买方有权利对进场的标的物进行各种形式的对比验证。
8、付款方式:
8.1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银行转账在线支付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电子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8.2付款必须按照“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该结算周期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一结算周期,挂账完成后60日内支付对应已结算货款的60%价款,90天内支付至货款的80%,120天内支付至货款的97%。质保金为对应合同总价的3%,待交货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12个月满后30天内付清。质保期为到货验收12个月,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若因业主资金支付不到位,后续资金采购人将采用供应链融资支付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由采购人开具时间决定,贴息或其它附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具有有效的与所供产品种类、规格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明。须具有有效的与所供产品种类、规格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明。在国内工程项目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或供货纠纷(须出具承诺书)。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同时在使用过程中未因质量问题引起投诉(须出具承诺书)。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认证证书(若有),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属于非强制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提供说明资料)。
3、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制造企业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或与之签订有长期销售合同,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2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单位参加本次的询比报价。即使法定代表人不同,母、子公司也不可同时参与询比报价。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报价的情形;供应商未处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禁入期间。
7、制造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报价,获得制造企业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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