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积水点治理工程(二期)第三标段(双燕街)(监理)监理资格预审公告
• 公告内容
密云区积水点治理工程(二期)第三标段(双燕街)(监理)
监理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工程
密云区积水点治理工程(二期)第三标段(双燕街)(监理) 已由
北京市密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京密云发改(审)〔2024〕26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地方) ,工程出资比例为
100%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的建设地点
双燕街(兴云路路口西侧)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沿兴云路(双燕街~新南路)道路永中东侧0.5~1.1米新建d1800毫米~□2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接入新南路拟建雨水管沟;沿新南路(兴云路~富帛路)道路永中北侧19.2~20.0米新建d900毫米~□2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接入新南路拟建雨水管沟;沿新南路(富帛路~兴盛南路)道路永中南侧17.4~19.0米新建d1600毫米~□3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接入兴盛南路拟建雨水管沟;沿兴盛南路(新南路~潮白河)道路永中东侧1.5~6.8米新建□3600×2000毫米~2□2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排入潮白河。新建雨水管沟总长约2648.2米。包含管线实施范围内的道路及绿地破除恢复、交通导行、DN2600给水管道保护、入河口、管线工程建设等内容。 工程概算(估算)投资额 9410.16 (万元)
2.3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 371 日历天
2.5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 管线实施范围内的道路及绿地破除恢复、交通导行、DN2600给水管道保护、入河口、管线工程建设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显示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监理。
2.6 其他 /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沿兴云路(双燕街~新南路)道路永中东侧0.5~1.1米新建d1800毫米~□2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接入新南路拟建雨水管沟;沿新南路(兴云路~富帛路)道路永中北侧19.2~20.0米新建d900毫米~□2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接入新南路拟建雨水管沟;沿新南路(富帛路~兴盛南路)道路永中南侧17.4~19.0米新建d1600毫米~□3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接入兴盛南路拟建雨水管沟;沿兴盛南路(新南路~潮白河)道路永中东侧1.5~6.8米新建□3600×2000毫米~2□2600×2000毫米雨水管沟,下游排入潮白河。新建雨水管沟总长约2648.2米。包含管线实施范围内的道路及绿地破除恢复、交通导行、DN2600给水管道保护、入河口、管线工程建设等内容。 工程概算(估算)投资额 9410.16 (万元)
2.3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 371 日历天
2.5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 管线实施范围内的道路及绿地破除恢复、交通导行、DN2600给水管道保护、入河口、管线工程建设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显示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监理。
2.6 其他 /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 (专业、等级)工程监理资质,具有
/ (近年类似工程描述)监理业绩。其中,申请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
市政公用工程 ,具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可以 (可以或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3.2 本工程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3 其他资格要求: /
3.2 本工程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3 其他资格要求: /
4. 申请人信誉要求
4.1 失信被执行人
本工程资格预审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安全管理风险企业
本工程资格预审对安全管理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
4.3 其他信誉要求: /
本工程资格预审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安全管理风险企业
本工程资格预审对安全管理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
4.3 其他信誉要求: /
5. 资格预审方法
本工程资格预审方法采用
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当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7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7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