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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WXXQ202507001-X03]国联零碳科创园(华光环能科创中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国联零碳科创园(华光环能科创中心)项目(项目名称)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联零碳科创园(华光环能科创中心)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国联零碳科创园(华光环能科创中心)项目 锡新数投备[2025]39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万享通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城南路3号 
    2.1.2建设规模:国联零碳科创园(华光环能科创中心)项目新建建筑面积总计69547.6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8329.94m2。地下建筑面积21217.66m2。1#楼企业回廊建筑高度为20.5m ,2#楼企业办公建筑高度为24.0m,3#楼保留厂房建筑高度为18.15m,4#楼后勤服务建筑高度为14.40m,5#楼企业展示建筑高度为14.40m,6#楼配套用房建筑高度为14.40m,7#楼配套用房建筑高度为6.5m(从室外地面到屋面完成面)。最大跨度为18m。 
    2.1.3合同估算价:53000.0 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760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5年11月01日 09:00,施工开工日期:2025年12月28日 09:00,
        工程竣工日期:2027年12月31日 09:00
    2.1.5其他: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牵头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投标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缴纳.注: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2.1.6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成果文件需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主要包括本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和安装、建设手续的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如需)、移交、保修期内的维修等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包括: 1)项目设计内容:用地红线规划范围内(含地块红线与周边道路之间的市政绿化)的全部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室内装饰、幕墙、景观、泛光照明,既有建筑加固修缮等,含预算编制)及本项目报批报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 要求设计师驻场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管理(对本项目所有相关设计及设计工作之外的设计内容提供总控、协调和审查服务,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图纸报批及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验收工作及后续服务等)等。 2)项目施工内容:地块红线范围内实现发包人要求的建筑效果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设内容的施工。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总承包管理、效果把控和成本控制,办理或配合办理项目相关所有手续,办理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配合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包括全过程相关报批报建配合和施工审批配合、竣工验收归档、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如需)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养护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养护责任等总承包的全部工作,承包人全权负责。 3)采购部分内容: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以及承包人需要进行的检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竣工验收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资质条件:
        (1) 
        (2)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均必须提供),且具备下列资质:(1)设计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满足):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2)施工资质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满足):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叁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 叁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2、财务要求:2022 2024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未载明的,可提供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非项目章、科室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内信息为准。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若设计合同中未载明的,可提供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两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为准。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未载明的,可提供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非项目章、科室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内信息为准。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监理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含)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未载明的,可提供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非项目章、科室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为投标人本企业业绩。上述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内信息为准。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含)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或EPC中的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 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若设计合同中未载明的,可提供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为准。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含)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未载明的,可提供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非项目章、科室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为投标人本企业业绩。上述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内信息为准。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1)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若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在投标人本公司注册且无在建工程;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2)拟派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3)拟派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在投标人本公司注册且无在建工程;(4)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5)以上拟派人员须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5年06月-2025年08月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6)因系统原因,字数限制,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本项内容为“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的内容之一:(D)监理业绩要求:近三年(含)以项目总监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未载明的,可提供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非项目章、科室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为投标人本企业业绩。上述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内信息为准。

☑ 自2023年09月24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4年09月24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5年06月24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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