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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油田秦皇岛市卢龙县20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

冀东油田秦皇岛市卢龙县20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冀东油田秦皇岛市卢龙县20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项目已由招标人批准,资金来自 项目单位成本 ,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冀油(卢龙)地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2024年12月31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河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冀发改能源发〔2024〕1730号),本项目被列入其中,项目单位为冀油(卢龙)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结合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本工程规划容量87.5MW,项目风电场分为南区、北区两部分,相距约26km。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风力发电项目须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工作。

服务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2.2 招标范围:对冀东油田秦皇岛市卢龙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87.5MW(以下简称“一期87.5MW项目”)全区域(包括风机基础、升压站、道路、输电线路等)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与分区。编制符合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2.2.1.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一期87.5MW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开展地质灾害性评估工作,包括不限于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实地调查、分析辩识、编制报告等。

2.2.2.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并负责现场解答、参加技术评审会,向专家做好意见答复以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报告,向招标人提交最终评审通过的评估报告。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止。

2.4.本项目估算金额为137000元,不含增值税。

2.5 标段划分: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具有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证书,资质类别:评估和勘察设计。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发票日期为准)已完成结算的类似项目业绩,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风电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绩

3.4 .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3年或2024年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成立日期晚于 2025 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

3.5.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 承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3.6.人员要求:

3.6.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名:具有岩土工程或地质工程或水文地质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的高级工程师职称;在类似项目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能证明的项目合同(合同文本中须明确其为项目负责人)或甲方证明材料;为本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3.6.2现场勘察及编写报告人员至少6名,为本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3.7.其他要求:(投标人出具承诺函)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

3.8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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