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2025年大庆油田四川武胜净化厂及外输系统建设工程天然气净化剂物资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ZY25-XN109-WZ0479-01
本招标项目2025年大庆油田四川武胜净化厂及外输系统建设工程天然气净化剂物资公开招标,招标人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物资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5年大庆油田四川武胜净化厂及外输系统建设工程天然气净化剂物资公开招标。
2.2 项目概况: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2025年大庆油田四川武胜净化厂及外输系统建设工程天然气净化剂(胺类),预估金额为2750.24万元(不含税),采购计划编号为DQGCJSWSJHC2025-06-H07,技术文件已确定,资金已落实,现已具招标条件。
项目单位: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委托单位: 物资分公司川东北物资供应项目部
2.3 招标范围:
采购范围详见下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要求 |
控制单价 (万元/吨,不含税) |
单位 |
预估数量(吨) |
预估金额(万元),不含税 |
备注 |
1 |
天然气净化剂(胺类) (物资品名编码A14100202)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5.29 |
吨 |
482 |
2549.78 |
|
2 |
天然气尾气净化剂(胺类) (物资品名编码A14100202)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5.14 |
吨 |
39 |
200.46 |
|
合计 |
- |
- |
- |
2750.24 |
|
以上数量为预估,在今后使用的过程中根据具体用量据实结算。
2.4标段(标包)划分: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
2.5交货期:中标人接到项目单位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送货到指定地点,不满足交货期的投标将被否决。
2.6交货地点:交付至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万隆镇武胜净化厂。
2.7质量标准: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符合项目适用的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8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投标单价和总价不能超过对应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序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价限价 (万元/吨,不含税) |
单位 |
预估数量(吨) |
总价限价(万元),不含税 |
备注 |
1 |
天然气净化剂(胺类) (物资品名编码A14100202)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5.29 |
吨 |
482 |
2549.78 |
|
2 |
天然气尾气净化剂(胺类) (物资品名编码A14100202)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5.14 |
吨 |
39 |
200.46 |
|
合计 |
- |
- |
- |
2750.24 |
|
2.9招标结果有效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个月。
2.10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本项目:本次招标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
þ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技术要求:
þ 有要求,具体要求:
*3.3.1投标人须承诺,按本项目《S202314400E0-0105(1)-PR-SPE-0013-00_0_天然气尾气净化剂胺类溶剂技术规格书》、《01-SPE-PR-0023_0天然气净化剂(胺类)技术规格书-通用技术条件》、《01-SPE-PR-0023_0天然气净化剂(胺类)技术规格书-专用技术条件》进行生产,无负偏差。
*3.3.2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产品不得含有机氯、有机硅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或其他违禁成份 。
*3.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提供以下承诺函:
R交货时间承诺函。
R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认可承诺函
R具备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承诺函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需具有原料天然气有机硫含量≥300mg/m3(以硫化物计)经溶剂脱除后净化气满足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2018)一类气气质指标要求的应用业绩至少1项;
业绩要求如下:提供此业绩对应的合同扫描件和发票和用户证明。
如果技术规格书中投标人资质、业绩、应提供的证书等有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则以“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满足任一“*”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3.5财务要求:
*3.5.1þ 要求,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3.5.2þ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近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
*3.6信誉要求
*3.6.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6.2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若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以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其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3.6.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
*3.7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3.6.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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