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L2025-WQ-F166)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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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L2025-WQ-F166)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5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机关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L2025-WQ-F166
项目名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68.0万元
最高限价:268.0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服务期限内供货结算价款达到合同金额时合同自动终止。服务期满后,供货总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采购人不再支付剩余合同款。每日供货时需向采购人提供供货清单及供货价格,经采购人确认后,双方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津财采〔2022〕11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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