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公告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BNZC2025-G1-00663-YNXC-0035 项目名称:景洪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2025年医疗设备一批 预算金额(万元):1116.74 最高限价(万元):1116.74 采购需求:1标段采购内容为:2台裂隙灯显微镜(带示教镜)、1台摊烘烤片一体机、1台12导心电图机、2套环甲膜训练模型、1套高级综合穿刺及与叩诊检查技能训练模拟人、1套高级综合穿刺术技能训练模拟人(前倾坐位)、1台低温等离子灭菌器、4套高级动脉穿刺手臂模型、1套高级组合式基础护理人、1套高级全功能老年护理人、3台胰岛素泵、1台可视喉镜、1台可视喉镜、2台气毯式医用控温仪。;2标段采购内容为:6台远红外线治疗仪、1台连续血液净化设备、1台微波治疗仪、1台心电监护仪、1台磁刺激仪、1台新生儿辐射保暖台。;3标段采购内容为:1个纤维输尿管肾镜、1纤维输尿管肾镜、1台超声刀、3个宫腔检查一体镜、1套子宫旋切器、2个30°腹腔镜镜子、1套等离子宫腔双极电切镜。;4标段采购内容为:1台全胸振荡排痰机、1台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仪、1台便携式肺功能仪、1套电子支气管镜。;5标段采购内容为:1台物理加压冷热敷机、1套关节镜手术系统。;6标段采购内容为:4台DC型超声雾化熏洗仪、1台肛肠疾病治疗机(腔疗仪)、1台离心机、12张电动康复起立床、1套膈肌超声、2台体外低频膈肌起搏器、1台便携版生物刺激反馈仪。;7标段采购内容为:1套皮肤镜图像处理工作站、1套医用电子皮肤镜影像系统、1台荧光生物显微镜、1台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仪、1台全自动酶免工作站。;8标段采购内容为:1台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国产产品不超过15日历天,进口产品不超过45日历天(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标段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产品15日历天内(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标段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国产产品不超过15日历天,进口产品不超过45日历天(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标段4: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国产产品不超过15日历天,进口产品不超过45日历天(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标段5: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产品15日历天内(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标段6: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产品15日历天内(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标段7: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产品15日历天内(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标段8: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产品15日历天内(投标人可在此范围内自报各产品的最短交货期)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使用。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3、4、7、8:本标段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部分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标项5、6: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投产品生产商须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投标人提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3、4、5、6、7、8】 供货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货商若为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医疗器械(根据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三、**本公告详情仅供VIP会员或SVIP会员查阅,您当前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办理会员入网事宜后按照后续流程参与投标!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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