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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兴化南街及周边雨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ZSJ0507G251028001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庆市兴化南街及周边雨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大庆市龙凤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龙发改发[2024]355号文件批复。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区政府匹配,申请一般债等多渠道筹措。招标人为龙凤区房产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大庆市兴化南街及周边雨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2.2 建设地点:大庆市龙凤区
2.3建设规模:改造兴化南街、化谊路、化友路、化兴路、六十一中周围路段DN600-DN800混凝土雨水管网2.9公里;DN1000-DN1200混凝土雨水管网10.8公里;DN1350混凝土雨水管网3公里;改造沿线钢筋混凝土雨水检查井378个。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 计划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天(具体按照业主时间要求完成本项目设计服务,并满足审查要求,以合同约定为准)。
2.6项目总投资:6368万元
2.7 建设资金来源: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区政府匹配,申请一般债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情况已落实。
2.8 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及其他后续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并提交成果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初步设计评审及施工图审查、概(预)算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阶段现场配合服务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竣工图复核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增减部分及内容,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
2.9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10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2.34%(勘察设计费取费基数为龙凤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核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
3.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
(1)工程勘察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提供新资质证书)。
3.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
(2)勘察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
(3)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
(4)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投标人已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2025年08月-2025年10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投标时提供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为退休人员,须在承诺中说明。
注:项目负责人可兼任设计负责人。
3.3信用要求:
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招标人不接受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navPage=0) 网站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生成日期为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方为有效。(查询方式:1.信用中国网站首页→在“信用中国”网站顶部“信用信息”搜索栏中,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点击“搜索”。2.在搜索结果中选择需要下载报告的企业名称,在企业信用信息详情页点击“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按钮,即可完成报告下载。)
注: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以上要求并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3.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因受到行政处罚、失信惩戒措施仍在限制投标惩戒期内的投标人投标。注: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以上要求。
3.5本项目不接受资质异常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仅限本项目要求的资质类别)。注: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以上要求。
3.6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 联合体投标的须在投标前签署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内成员各自所应承担的 权利、义务,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本项目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设计单位)。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注:联合体投标的单位,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等相关事宜,以联合体其他组成单位进行“交易平台”操作的视为无效。
(3)组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得超过二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注: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以上要求。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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