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1100-CMXM-G2025-0015 项目名称:镇江市公安局机房租赁服务 预算金额:198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384元/机柜/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 详细内容及要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2年,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采购需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1]52号)及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镇财采(2021)12号)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果本项目的服务全部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或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的,对其价格给予10%的调减,用调减后价格计算价格分。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蓝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