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油脂连云港新建饲料蛋白加工项目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E3207011837000173001JS320721
一、招标条件
中粮油脂连云港新建150万吨/年饲料蛋白加工项目已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赣数备〔2025〕58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粮油脂(连云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中粮油脂连云港新建饲料蛋白加工项目工程设计(标段名称)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设计人。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13270㎡(约469.90亩),本项目新建150万吨/年饲料蛋白加工项目。生产地块具体建设任务:一座5000t/d饲料蛋白加工厂(含磷脂生产线),配套3万吨饲料蛋白立筒仓区及打包发放站、4.8万m3油罐区,及配套综合辅助用房(含消防泵房、总变配电、分汽站)、2个1300m3水罐、机修、备件库、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站、综合楼、食堂倒班楼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装车楼、饲料蛋白打包发放(火车)、油发放(火车)及火车发放罩棚等配套设施。设计范围含除新建筒仓区域外的本项目地块中的输送带接驳设备设施等。
2.2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港区黄海粮油科技产业园内。
2.3设计及实施服务周期:720日历天,关键节点期限如下:
(1)初步设计图纸:自合同签订日起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给招标人;
(2)初步设计评审材料:自上交初步设计图纸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提交给招标人;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在初步设计完成且安全预评价通过后立即启动,确保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三同时”),专篇完成后应组织专家审查,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应完成专家审查。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在初步设计完成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通过后立即启动,确保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三同时”),专篇完成后应组织专家审查,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应完成专家审查。
(5)消防设计专篇: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立即启动,专篇完成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应完成专家审查。
(6)规划设计方案:自初步设计评审通过之日起 7个日历天内提交给招标人;
(7)施工图设计:自初步设计评审通过之日起 30个日历天内提交给招标人;
(8)施工图审查材料:自施工图提交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提交给招标人;
(9)经审图合格施工图纸:自收到审图修改意见后 3个日历天内提交给招标人。
2.4招标范围:中粮油脂连云港新建饲料蛋白加工项目(见2.1项目概况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BIM设计、施工现场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解决现场有关图纸设计问题(设计变更单及施工联系单)、智能化专业设计,对项目重点部位及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技术监督及指导、参加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等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不包含配套管理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设计)。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职业病专篇及消防设计专篇。具体详见第五章设计任务书。
2.5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2.6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含税1105.00万元人民币,高于此投标限价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商物粮行业甲级或商物粮行业(油脂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5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1个1000吨/天及以上油料加工项目工程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中必须能清晰的表明:设计业绩的投标人名称、服务内容、日产量等内容;若提供的合同不能明示,则须提供建设单位(合同甲方)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合同甲方)章,否则不予认可)。
3.6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7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2025年06月-2025年11月期间任意一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近3年以上)、法定代表人(近5年以上)、项目负责人(近5年以上)无行贿犯罪记录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苏信用办【2018】23 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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