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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500-0507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结果公告      
更正内容: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服务
供应商名称:本溪尊恒物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路47号1层1号
中标(成交)金额:1,276,520.00(元)
评审总得分:89.81(分)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7,212.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类
名称: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服务(C05019900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服务范围: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本次招标服务地点为市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院、第五社会福利院、中心机关,采购类目为米、面、油、肉类、禽蛋、水果、蔬菜、牛奶、副食、干货、调料等。配送食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送服务需满足食品安全、准时送达等要求。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要求: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本次招标服务地点为市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院、第五社会福利院、中心机关,采购类目为米、面、油、肉类、禽蛋、水果、蔬菜、牛奶、副食、干货、调料等。配送食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送服务需满足食品安全、准时送达等要求。★一、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具有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经营服务理念。
2、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
3、供应商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3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菜谱由采购人制定。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必须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供应商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9、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1年,第一年合同期满甲方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若中标供应商服务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再和中标供应商续签1-2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合格,完全响应满足甲方服务标准。★一、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具有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经营服务理念。
2、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
3、供应商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3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菜谱由采购人制定。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必须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供应商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9、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
更正日期:2026年1月13日 16时28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金额改为中标折扣率94%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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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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