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
生物质锅炉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已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以通开发行审〔2025〕37号和通开发行审〔2025〕77号核准。招标人为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 建设地点: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2号。
2.1.2 建设规模:1、新建2台75t/h高温高压生物质水冷振动炉排锅炉(总蒸发量150t/h),含锅炉上料系统及炉后烟气处理等辅机系统;2、新建一套抽背式汽轮机、异步电机双驱动空压机系统(含压缩空压后处理及空压机级间余热回收系统)。
2.1.3 总工期要求:2027年2月9日前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具备供应蒸汽和压缩空气能力,正式投运后180天(日历天)内完成性能测试及竣工验收。
2.1.4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及通过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2 招标范围:
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建设手续配合办理、施工图设计(含建设项目中需要执行“三同时”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生产设施以及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专篇及验收报告的编制与评审)、工程施工、设备成套、培训、性能测试、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含性能测试)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施工期间所需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全部工作。
2.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同时具备有效的下列(1)和(2)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施工资质: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3.2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质
3.2.1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建造师需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满足下列条件: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2.2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2.3投标人拟派施工负责人应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满足下列条件:
①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②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①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②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
③根据建办厅函〔2025〕13号规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均已启用电子注册证书,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各投标人使用电子注册证书时应注意:1)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2)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及时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纸质注册证书仍可正常使用,纸质注册证书无法反映有效期以及注册单位的需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
④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
3.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必须提供:投标人与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3.4.1投标人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含额定蒸发量75T/h及以上锅炉的电力工程(燃煤发电或垃圾发电或生物质发电或余热发电或热电联产)工程总承包业绩。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含额定蒸发量75T/h及以上锅炉的电力工程(燃煤发电或垃圾发电或生物质发电或余热发电或热电联产)施工业绩。
(3)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含额定蒸发量75T/h及以上锅炉的电力工程(燃煤发电或垃圾发电或生物质发电或余热发电或热电联产)设计业绩。
注:①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完工)验收证明或试运行验收证明(竣工(完工)验收证明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完工)验收证明至少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试运行验收证明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试运行质量验收文件。试运行质量验收证明文件至少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时间以“竣工(完工)验收证明”或“试运行验收证明”上注明的验收日期为准
②如为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③以上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项目特征的,提供建设单位(部门)盖章证明或盖章签字完整的竣工图,否则不予认可
④以上业绩证明材料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同时提供变更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4.2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电力工程(燃煤发电或垃圾发电或生物质发电或余热发电或热电联产)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并在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2)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电力工程(燃煤发电或垃圾发电或生物质发电或余热发电或热电联产)施工业绩,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电力工程(燃煤发电或垃圾发电或生物质发电或余热发电或热电联产)设计业绩,并在项目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注:①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完工)验收证明或试运行验收证明(竣工(完工)验收证明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完工)验收证明至少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试运行验收证明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试运行质量验收文件。试运行质量验收证明文件至少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合同及验收证明中载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需提供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备案材料(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发生变更,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认可。
②如为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
③以上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项目特征的,提供建设单位(部门)盖章证明或盖章签字完整的竣工图,否则不予认可。
④以上业绩证明材料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同时提供变更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投标人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
3.5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如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a)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中担任施工任务的必须需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项中施工资质的要求,联合体中担任设计任务的必须需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项中设计资质的要求,招标人不限制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来担任联合体牵头人;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c)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
(d)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e)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f)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主体单位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主体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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