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心医院病理科设备和血液科设备采购一批 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 包名称 | 最高限价(元)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元)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 包1 | 1,315,000 | 病理科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1 | 1,770,000 | ||
| 包2 | 440,000 | 床旁血滤机 | 详见采购需求 | 2 | 460,000 | ||
| 包3 | 1,698,000 | 血液透析机(双泵) | 详见采购需求 | 10 | 1,700,000 |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2)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3)所投医疗器械不是自行生产,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所投医疗器械为自行生产的,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1)供应商需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2)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3)所投医疗器械不是自行生产,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所投医疗器械为自行生产的,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1)供应商需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2)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3)所投医疗器械不是自行生产,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所投医疗器械为自行生产的,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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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