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809-26411GJG302000901
项目名称:(联合采购)黄埔海关总关机关食材配送服务
预算金额:1046.55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046.55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 采购包1:肉菜类等食堂食材配送
采购包1预算金额: 9,105,000.00 元
采购标的
数量
(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合同签订主体
服务地点
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采购包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肉菜类等食堂食材配送
1项
详见采购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33号
5,209,400.00
9,105,000.00
黄埔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33号
2,083,7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缉私局
广州市黄埔区志诚大道339号(缉私局本部)和广东省东莞市花园路与兴南路交叉口(海查办案中心)
1,811,900.00
- 采购包2:米油类等食堂食材配送
采购包2预算金额: 1,360,500.00 元
采购标的
数量
(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合同签订主体
服务地点
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采购包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米油类等食堂食材配送
1项
详见采购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33号
778,400.00
1,360,500.00
黄埔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33号
311,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缉私局
广州市黄埔区志诚大道339号(缉私局本部)和广东省东莞市花园路与兴南路交叉口(海查办案中心)
270,700.00
本项目兼投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人与3个采购人分别签订合同。服务期为:各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或各自合同的结算金额达到各自合同对应预算金额时结束,以先到者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适用:
本采购包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为小微企业),要求投标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承接(其中,中型企业承接的合同金额合计所占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2%,小微企业承接的合同金额合计所占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8%)。投标供应商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参加:
方式一:投标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承接(其中,中型企业承接的合同金额合计所占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2%,小微企业承接的合同金额合计所占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8%)。
方式二:投标供应商为中型企业的,要求投标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承接(其中小微企业承接的合同金额合计所占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8%)。
方式三:投标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是否分包不作强制要求。如采取分包形式,则只能分包给小微企业。
【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①由投标供应商及接受分包合同各方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分包意向协议书》,或投标供应商与接受分包合同各方分别盖章出具《分包意向协议书》,(采用方式三但不采取分包形式的,无需提供)。
②投标供应商盖章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投标供应商对采购包中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服务承接商属于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声明。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且由不同服务承接商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对应的服务承接商的信息;采取分包形式的,服务承接商应与《分包意向协议书》对应)。
③若投标供应商(或接受分包合同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该投标供应商(或接受分包合同方)盖章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④若投标供应商(或接受分包合同方)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该(响应)供应商(或接受分包合同方)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①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②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接受其他供应商的分包参加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响应)将被拒绝。
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https://www.ccgp.gov.cn/zcfg/mof/201310/t20131029_3587674.htm)
采购包2适用: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服务必须由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供应商必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以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支机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2)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同时对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采购包)投标。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采购包)投标。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4)供应商已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适用于采购包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如采用合同分包,则还需提供被分包单位有效的上述证书复印件)。(注:若已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的,可提供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后的有效备案信息截图等同等含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的,则适用其规定并由供应商出具相关说明材料)适用于采购包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注:若已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的,可提供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后的有效备案信息截图等同等含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的,则适用其规定并由供应商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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