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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十一局科研设计院工程检测维护中心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普阳灌区)项目粉煤灰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11016-250074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普阳灌区)项目粉煤灰采购项目

公开竞价采购文件

 

 

 

 

 

 

      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 第六标段(普阳灌区)项目

 

 

二○二五年六月

中国·( 黑龙江 )

 

 


 

第一章 竞价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11016-250074

一、采购条件

因黑龙江省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灌区骨干一期工程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工程施工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5年07月03日9:00点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普阳灌区位于松花江下游左岸绥滨县和萝北县两县交界处,行政隶属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普阳农场和军川农场。灌区南至松花江干流堤防,北到普阳农场界,东靠敖来河总干与绥滨农场及绥滨县向阳乡为邻,西北部与凤翔灌区相邻,西侧南部至嘟噜河保护区边界。本次采购由黑龙江省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灌区骨干一期工程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工程施工项目采购

2、采购范围:详见下表

3、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数量

备注

1

粉煤灰

二级粉煤灰(参数如下)

6600t

 

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细度(45μm 方孔筛筛余)(%)

F类粉煤灰

≤12.0

≤25.0

≤45.0

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的有关规定执行

C类粉煤灰

需水量比(%)

F类粉煤灰

≤95

≤105

≤115

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的有关规定执行

C类粉煤灰

烧失量(%)

F类粉煤灰

≤5.0

≤8.0

≤15.0

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 的有关规定执行

C类粉煤灰

含水量(%)

F类粉煤灰

≤1.0

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的有关规定执行

 

C类粉煤灰

三氧化硫(%)

F类粉煤灰

≤3.0

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 的有关规定执行

C类粉煤灰

游离氧化钙%

F类粉煤灰

≤1.0

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的有关规定执行

C类粉煤灰

安定性(雷氏夹沸煮后增加距离)(mm)

C类粉煤灰

<4.0

净浆试验样品的制备及对比水泥样品的要求按本表注执行,安定性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职业健康证书可根据要求添加),产品取得相关证书(若有)。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采购要求

一、说明

1.1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采用多轮报价方式,竞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材料报价为运输至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普阳农场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交货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装车费、产品质量抽检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加工费、安装费、保险费、利润及因未满车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等各项费用.

1.2本次采购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供应数量减少时,采购单位不对投标人进行任何补偿

1.3中标后,与龙江省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灌区骨干一期工程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工程项目签订相应采购数量的合同。

1.4开标结束后,拟中标单位需送样品到采购单位试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定标。

1.5本次采购采用固定价。

1.6 二级粉煤灰应满足GB/T1596-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国家标准中的相应规定。

1.7由于本项目为国审项目,材料的质量与供货需满足下列要求:

(1)运至项目的每批次货物质量必须保证符合文件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扣除不合格货物,并不办理结算,同时补发合格物资。

(2)承诺供货时间完全响应项目需求,确保货物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卖方未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将进行如下赔偿。

误期违约金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3    %按日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如果卖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3)承诺持续供完全部货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如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愿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伍万元。并承担因供货质量、工期延误等损失导致业主向买方提出的全部索赔。

1.8、投标保函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函

投标时应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1万元整,如提供保函原件邮寄到下列地址,同时将电子版附到报价文件内。如提供投标保证金,将转账截图附到报价文件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1.投标保函收取地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普阳农场,李超奇/15937009615。

2.投标保函开具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普阳灌区)项目经理部。

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时,卖方必须提供5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或转账

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卖方发生13.1(核实)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发生上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收款信息如下:

收款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转账账号:4100 1509 0100 5966 6999-101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

开户行号:1054 9100 0348 

2.本项目第一批货到现场履约保函退还:从第一批材料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质保金。供完最后一批货起满12个月,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如发生履约问题及材料质量问题,质保金将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1.9业绩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2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合同扫描件只需提供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合同采购内容、时间(业绩证明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总金额(单价信息可屏蔽)、双方签章页内容】。

 

二、付款及发票

 2.1付款

按月结算。每月 25 日卖方应针对上月 26 日前运抵施工现场经双方签字确认收到并验收合格的货物向买方提交付款申请,同时提供本批货物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单据作为支付的依据。买方结算完成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当期结算货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满6个月全额退还。

2.2 卖方应按时向买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1)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发票项目应准确填写,若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在其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2.3 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1)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2 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卖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在完全消除不良影响后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申请。

2.4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 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注册电话:

        

 

2.5合同付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支付。

卖方开户银行名称:                    

  号:

开 户 行:

银联行号:                                                      

三、货物品质和质保期

3.1.卖方保证货物在装箱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以保证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国家、行业及卖方企业标准(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均以发布执行的最新版本为准),买方另有要求的应注明。

买方要求:以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要求为准

3.2.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采用抽检过磅验收:抽查时磅单显示的重量除以该型号材料的表观密度(投标报价时列明的表观密度),换算出该抽查批次的材料实际重量;根据每批次实际量的偏差情况对当期供应材料的总量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后的数量进行计量结算。

3.3.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ISO14001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买方ISO45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对于重大安全、环境因素在技术文件中列明并在货物交接和技术培训时进行交底说明。

3.4属于国家法检的货物必须要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卖方负责办理商检换证凭单。

3.5质保期为投入使用后满[6]个月。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质保期不以质保金退还日期为质保期结束时间,质保期内卖方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施工期限延误或经济损失的,买方从该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损失,不足部分将由卖方承担。

3.6 对于重大施工物资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

四、交货地、交货期

物资:

卖方应 分期分批 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买方[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团结村普阳11队]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2025年6月- 2027年12月,以实际订单交货时间为准。对分期分批每批进场物资数量和时间由买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而确定。

五、供货方式

5.1 卖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买方应在计划修订后     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买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买方应给予卖方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5.2除1 条约定的情形外,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5.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卖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卖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小时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卖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买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卖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买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卖方还应承担买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及对业主承担的赔偿责任。

5.4买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卖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5.5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买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6卖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5.7卖方负责装车、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的安全责任,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负。

5.8卖方装车、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卖方自行承担。

5.9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补偿买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包装、运输和保险

6.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6.2设备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6.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6.4卖方负责办理设备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设备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6.5设备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6.6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设备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6.7卖方应在设备物资装车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七、发货通知和验收

7.1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应于货物启运前 2 日内,将发货通知单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买方[龙江省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灌区骨干一期工程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施工工程]项目,发货通知单包括供货商名称、合同号码、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货物总价值、总件数、总体积、最大单件体积和重量、总毛重/总净重、交货地点、发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日期,以便买方安排出厂前验收[如需要]和到货接收。如果卖方未通知买方而自行发运,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厂时,应有卖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应附有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7.2产地检验: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卖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

7.3买方有权对到货产品抽样检测,若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将样品送至经买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复测,相应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相关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货到交货地点办理交接手续,所供产品必须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提供经收货单位收货人签字确认收货数量、品名的卖方的送货单据。

7.4设备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

7.5设备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

7.6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7.7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及由此产生的误工(机械、人工等)费用。

7.8买方在设备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设备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设备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9货物到场后,买方试验室对本批货物进场检测,监理平检,业主抽检,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应立即自费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7.10买方指定1至2名人员为买方收货代表,其在送货单位销售清单上签字,作为卖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买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卖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卖方时产生效力。

7.11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及时按卖方提供的销售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拍照取证)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货物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货物出厂的标准。

7.12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卸货当日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买方在验收完毕后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质保期内,对货物质量问题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异议后,应及时负责处理;如果卖方不予处理,视为同意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八、售后服务

质保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提出书面要求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超出 3 日视为接受买方要求),且在 7 日内空运发生故障货物的替代品到买方使用现场,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或者卖方在   7  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若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服务要求,买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九、保险

9.1买方建议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十、卖方合同附随义务

9.1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9.2卖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卖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9.3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9.4卖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卖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卖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9.5卖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买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9.6买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卖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9.7上述服务被认为卖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十一、 权利瑕疵担保

11.1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11.2卖方须保障买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十二、逾期违约

12.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违约金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3   %按日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如果卖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十三、 终止合同

13.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12.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3.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等其他义务;

13.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十四、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函(放到前面)

14.1合同签订时,卖方必须提供5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函可全部使用货款进行置换,采用货款置换的,买方在扣除足额履约保证金后,再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货款支付。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14.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14.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14.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13.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14.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十五、 缺陷索赔

15.1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5.2卖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买方的索赔等。

(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3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后 28 日内卖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 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六、合同变更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十七、 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十八、不可抗力

18.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18.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十九、争议解决

19.1未经双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第三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遵循友好协商原则,减少争议解决成本,必须先行经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机制,双方应按照下列协商流程:

(1)在双方发生争议事项时,双方具体业务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分支机构,提出争议诉求,进行协商。

(2)若30天内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在以下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向采购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者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正式立案前,双方应选择诉前先行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不得采取司法财产保全措施等方式进行债权追索,并不得出现因其合同履行范围或者施工范围内的单位、班组或者个人产生的争议,导致对相对方采取司法财产保全等措施。

若任一方采取上述措施,或者其合同履行范围或者施工范围内的单位、班组或者个人产生的争议,致对相对方采取司法财产保全等措施,视为合同违约;卖方也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进行维权,但应遵守《维权承诺书》相关约定,否则视为合同违约,买方将永久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参与股份公司各层级采购活动。

 

五、**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登录 注册 ,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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